楊明涉醉駕︱拒交血液樣本無助減刑脫罪 大律師:罰則與醉駕相同

撰文:鄧栢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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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楊明今(6日)凌晨在山頂涉醉駕撞車,警員到場時楊明滿身酒氣,需由兩名警員攙扶上救護車。其後楊明涉嫌「拒絕提供血液樣本」被捕。有執業大律師認為,現實中的確有人拒絕「吹波波」或提供血液或尿液樣本,令警方無法量度酒精超標程度有多嚴重,法庭亦無法根據客觀基礎判刑。惟法例上有「拒絕提供血液樣本」處理相關情況,杜絕法律漏洞,而且刑罰不比「醉酒駕駛」為輕。

楊明送院時爛醉如泥,需由2名警員左右攙扶。(陳永武攝)

陸偉雄大律師解釋,如司機願意提供呼氣、血液或尿液樣本作調查之用,警方便能客觀量度樣本中的酒精比例,法庭亦有客觀基礎,按不同的超標結果,判處相應刑罰。惟司機不提供任何樣本,法庭便無客觀基礎判刑,亦無法得知司機酒精超標程度有多嚴重。

陸偉雄直言,現實中一定有人企圖走法律罅而拒絕「吹波波」或提供樣本等,「無讀數就無客觀標準,但唔係咁就無你符」,因為法例上有另一條「拒絕提供血液樣本」罪去處理這種情況,杜絕法律漏洞。陸續指,法庭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亦會綜合案情、證據推論司機是否自知酒精超標程度相當高,故選擇拒交樣本,所以亦可能判處監禁性刑罰。

不過,陸偉雄強調,法庭在判刑前,會考慮以下3項因素:

一、涉案司機是否曾有不提供呼氣、血液或尿液樣本的前科,因有人可能是重犯,此舉會影響法庭判刑標準;二、事件是否涉及交通意外,一旦涉及有交通意外,不論有沒有人受傷,法庭亦會按此推斷,司機是否為了逃避民事或刑事責任而拒絕提供呼氣、血液或尿液樣本;三、視乎有沒有證據顯示司機駕駛過程中受酒精影響,如涉案司機飲至大醉、滿身酒氣、問非所答、行唔到直線、無法自行上救護車等,法庭可推論司機飲了大量酒精,判刑時會相對加重刑罰。

陸坦言,事件如涉及交通意外,其實亦可加控「不小心駕駛」、「危險駕駛」等,而法庭考慮上述一籃子因素,如認為案情嚴重,便會加重刑罰,包括判處即時監禁及停牌。所以,即使涉案司機逃避「醉酒駕駛」,亦無法逃避「拒絕提供血液樣本」罪名,而且後者刑罰,亦不比醉駕為輕。

刑罰與醉駕相同 判監禁3年 至少停牌2年

根據本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 第39C條,如任何人的檢查呼氣測試顯示在其呼氣中的酒精比例相當可能超過訂明限度,或沒有提供樣本以作檢查呼氣測試而有合理辯解,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判處港幣25,000元及監禁3年,罰則與的醉駕級別相同(每百毫升呼氣酒精濃度超過66微克),而且沒有提供呼氣、血液或尿液樣本作分析而無合理辯解,最短停牌期定為「第3級」,即至少2年。

藝人楊明駕駛其平治私家車撞向防撞欄。(陳永武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