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麗琼被捕】鄭麗琼涉煽動意圖罪被捕 通宵扣查後保釋
民主黨中西區區議會主席鄭麗琼被捕,於葵涌警署通宵扣查,民主黨多名成員今早(26日)到警署聲援,通宵扣查後下午獲准保釋。警方交代案情指鄭麗琼涉嫌煽動意圖罪被捕,被問到鄭發表的帖文中哪部分涉及「煽動」,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警司莫俊傑指調查仍在進行中,不會詳細討論案情,只稱會諮詢律政司意見,並提醒市民散佈起底行為有可能違反法庭禁制令,更有可能干犯《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10條,以及違反私隱條例。
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警司莫俊傑交代案情,指過去一兩日在社交媒體,有人非法發佈一名警務人員同家人個人資料,包括相片、姓名、職員編號、地址及電話等,亦有人發佈。鼓吹暴力,煽動仇恨的言論」,展開調查並在今日(26日)凌晨於葵青區拘捕一名60歲女子,涉嫌干犯《刑事及罪行條例》下煽動意圖罪。
警方檢取一部手提電話,案件仍然調查中,會檢視被捕人有否干犯私隱條例下罪行,會徵詢律政司意見,研究被捕人有無違反高等法院去年10月及11月派佈兩份禁制令,干犯藐視法庭罪。
被問到轉載該警員資料的人很多,為何只拘捕鄭麗琼,而鄭的帖文「如果這名警員是有良知的?請自首!以眼還眼」中哪部分有煽動成份?莫俊傑強調是次拘捕行動針對犯罪行為,「唔係針對個人嘅,唔會理佢咩背景咩工作嘅」,指警方積極調查此類案件,由於調查仍在進行中,不會詳細評論,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會就案件徵詢律政司意見。
他提醒市民,煽動言論或煽動暴力、散佈起底資料有可能違反法庭禁制令干犯藐視法庭罪,更有可能干犯《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10條煽動罪,以及違反私隱條例。他又稱起底行為不止對當事人及其家人造成傷害,更影響社會安危,社會各界因怕起底被逼保持沉默,造成寒蟬效應,失信、恐懼、仇恨損害公眾對法治的信心,認為任何人行使自己權利時都要尊重他人權利,強調警方以公平公正處理此類案件。
去年9月印尼女記者Veby Mega Indah於灣仔行人天橋採訪示威衝突期間,疑遭警員的子彈射盲右眼。警方在其要求交出當天開槍警員身份的聆訊中,確認當日在涉案地點發射一枚橡膠子彈,惟未有披露警員身份。
近日有網民在Fb群組上載一名警員的個人資料,指稱就是該名警員開槍。鄭麗琼把圖文一併轉載,並寫有「如果這名警員是有良知的?請自首!以眼還眼」《大公報》昨日(25日)報道事件,鄭麗琼已把有關貼文刪除。
鄭麗琼昨日深夜遭警方拘捕,今日下午2時許獲准保釋。約百名民主派人士今早到警署聲援,其黨友涂謹申指警方引用煽動意圖罪拘捕鄭,是濫用殖民地時期的惡法,認為定罪需構成即時恐慌和危害公眾安全,見不到鄭麗琼的網上言論構成有關條件,促請政府就事件作出交代和解釋。
律師梁永鏗接受《香港01》訪問指,即使是轉載,原封不動散佈起底資料,都屬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涉及煽動意圖罪。
雖然《刑事罪行條例》第9、10條為殖民地時期相關條文,涉及「其他反英皇罪行」,但當中有列明「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或「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均屬犯罪,而未有指向「女皇陛下」等字眼,加上回歸後《釋義及通則條例》下任何條文中對女皇陛下等字眼,在條文內容相關情況下,解釋為對中華人民共和中華人民政府或其他主管機關,以使適用於現時。
煽動意圖罪一經定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2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