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鴨脷洲謀殺案】五旬病婦房內燒炭亡 丈疑放置炭爐 涉謀殺被捕
香港仔鴨脷洲發生懷疑協助他人自殺命案!今日凌晨3時許,有人報案指鴨脷洲一單位內,一名54歲女子燒炭自殺,消防及後到場,發現一名女子在房內陷入昏迷,經送院搶救後不治,而同在屋內的事主丈夫及妹妹則清醒。
據了解,警方經初步調查後認為事件有可疑,把案件轉列謀殺,拘捕死者的56歲丈夫,懷疑他於房內放置炭爐,協助患癌症的妻子輕生。
夫疑放置炭爐被捕
現場為鴨脷洲利民道7號,今日凌晨3時30分,有人報案指一單位房內有人燒炭尋死。消防員接報到場,見房內一名女子陷入昏迷,另有一對男女在廳中,均清醒無恙。救護員將昏迷女子送院搶救,惟延至凌晨4時18分證實不治。
54歲女死者姓陳,生前患有肺癌,與56歲姓郭丈夫及丈夫的妹妹同住,初步調查顯示,相信郭男不忍妻子受癌症折磨,於其房內放置炭爐協助其輕生,以涉嫌謀殺將其被捕。警方稍後將安排死者進行驗屍,以確定其死因。案件改列謀殺處理,交由西區警區重案組跟進。
律師:屬協助自殺或謀殺 根據死者是否有意向而定
大律師黃國桐表示,案件屬協助自殺或謀殺案,主要根據死者是否有自殺的意向而定,如屬協助自殺,最終判刑彈性較大,若為謀殺案最高可判終身監禁。
根據香港法例第339章 《殺人罪行條例》第5條「自殺協定」,任何人依據他與另一人的自殺協定,殺死該另一人,或參與第三者殺死該另一人的行為,均屬犯誤殺罪,而非謀殺罪;凡有人被控謀殺另一人,而證據顯示被控人殺死該另一人,或參與該另一人的被殺,則證明被控人是依據他與死者的自殺協定行事的舉證責任,在於辯方。
香港法例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3B條「協同自殺的刑事法律責任」,任何人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自殺或進行自殺企圖,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最高可處監禁14年;另外,第17條「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射擊、企圖射擊、傷人或打人」,任何人意圖使任何人受殘害、外貌毀損、成為傷殘或身體受其他形式的嚴重傷害,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最高可處終身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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