葵涌男女疑交收狗肉 涉嫌管有狗隻屠體被捕
撰文:孔繁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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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上午10時42分接獲一名姓廖(52歲)女子報案,指在葵涌葵盛東商場一間餐廳內,懷疑兩名顧客藏有一袋狗肉。警方接報到場,經初步調查後,檢獲一袋約重850克的懷疑狗肉。一名姓陳(77歲)男子及一名姓黃(76歲)女子,涉嫌管有狗隻屠體被捕。
據了解,兩名被捕人當時正準備交收狗肉,食肆內一名食客聽到內容涉及狗肉,因此起疑於是報警。至周二(14日)中午,警方指被捕男女已獲准保釋候查,須於三月上旬向警方報到。
根據香港法例第167A章 《貓狗規例》第22條:
(1)任何人不得屠宰任何狗隻或貓隻以作食物之用,不論其是否供人食用。
(2)任何人不得售賣或使用或允許他人售賣或使用狗肉及貓肉作食物。
(3)任何人被發現管有任何狗隻或貓隻的屠體或該等屠體的任何部分,且其情況合理地令人相信該狗隻或貓隻是在本條的規定被觸犯的情況下正在或經已被屠宰或售賣或使用作食物,即屬犯了第(1)或(2)款(視屬何情況而定)所訂的罪行,除非他能夠使裁判官信納他事實上並沒有觸犯第(1)或(2)款(視屬何情況而定)的規定。
任何人違反第22(1)或(2)條,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