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新港城街坊稱曾有人用鐳射筆 區議員:警無理進入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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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7日)多區舉行「十八區開花」集會,至晚上演變成多區衝突。馬鞍山新港城中心有防暴闖入商場內,保安職員曾擋門制止,及後防暴警員入內並拘捕一人。沙田區議會麥潤培指,曾有街坊表示商場內當時有示威者,事前商場內曾有人用鐳射筆照射警方;麥表示,如非因嚴重罪案,認為警方並無充分理由強行進入商場。麥表示,已安排法律團隊協助該名被捕人士,為暫時仍未知事件詳情,以及涉及何種罪名被捕。
另外,有街坊對警員進入感憤怒,指「到𠵱家都唔知點解要入商場拉人」。

街坊指曾有人用鐳射筆 區議員:警無充份理由進入

沙田區議員麥潤培指,昨日曾向街坊了解,商場內當時有示威者,有一名在場街坊曾向他表示,事前商場內曾有人用鐳射筆照射警方。及後一名男子被拘捕到馬鞍山警署,約二百名街坊到警署外聲援,他便到警署外觀察,又指警署外未有人使用鐳射筆,惟警方不停使用強光「有節奏」地照射聚集的群眾,又表示及後警方勸喻在場人士散去,在場人士亦正在離開,惟警方突然放多枚催淚彈,當時仍有巴士及的士路過,在場亦有多人為普通街坊,認為行為不可理喻,「點解要搞到雙方情緒咁差?」

對於警方曾表示可在無手令下進入搜查,麥表示商場內當時無人報警,警方無指定人物或事項入內進入拘捕,如僅因「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等原因入內,並非嚴重事項,認為警方並無充份理由進入;他又指責警方不尊重商場,「唔畀你(警方)入,你強行進入!」麥表示,已安排法律團隊協助該名被捕人士,為暫時仍未知事件詳情,以及涉及何種罪名被捕。

昨日有警員強闖入新港城。(香港01記者攝)

街坊對警員進入感憤怒
馬鞍山居民張先生指,昨晚在家中看見有關新聞後立即到警署聲援,他對警員闖入商場感到憤怒,「到𠵱家都唔知點解要入商場拉人,同埋都唔知點解要推跌立場記者」。張先生讚揚保安阻擋警察入內的行為,會考慮送上心意卡加許。

羅小姐指,警察不應進入商場,因為新港城中心屬私人地方,「正如屋苑都係私人地方,冇人報警警察唔可以入去,如果唔係我哋會好唔安全」。羅居住在馬鞍山警署附近,昨晚她從家中的窗房看見有人包圍警署聲援,警察逐「開咗幾槍,有啲煙」。她續指,這段時間示威者通常晚上十時後到警署,「都會體諒佢哋,因為有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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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曾指未取得手令下可進入搜查

香港物業管理公司協會曾於八月中旬(16日)發表「處理公眾活動提示」,指與警方開會後,警方根據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50章第3條指出,如任何警員相信任何須予逮捕人士進入某處,警方向管理該處的人提要求時,須容許警方進入;第50章第4條則指,為避免被逮捕的人有機會逃離,警方在無手令下可進入任何地方的外部或內部的門或窗;第50章第5條則指,警員為使自己脫身,或為使任何其他合法進入任何地方以執行逮捕而被扣留在內的人脫身,可強行闖破任何地方。

而警方當時向香港物業管理公司協會,發出的函件中則指出,如未能根據了第50章第3條進入該處,警方可根據手令的情況下,及在本可發出手令而未取得手令,可進入該處搜查;警方又表示,根據《條例》第63條,任何人士協助或意圖或拖延警務人員執法,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

《香港01》翻查公告所引述的〈警隊條例〉完整條文如下:

第50章第(3)條:如任何警務人員有理由相信任何須予逮捕的人已進入或置身在某處,則居住在該處或管理該處的人在該警務人員提出要求時,須容許該警務人員自由進入該處,並給予一切合理的便利,以便他在內搜查。

第50章第(4)條:如未能根據第(3)款獲准進入該處,則任何人在根據手令行事的情況下,及在本可發出手令但為免使須予逮捕的人有機會逃離警務人員而未取得該手令的情況下,該人進入該處及在內搜查,乃屬合法;該人如在妥為宣告其所具權能、目的及內進的要求後,仍無其他方法獲准內進時,則他為得以進入該處而擊破任何地方的外部或內部的門或窗,均屬合法,不論該地方是屬於須予逮捕的人或其他人的。

第50章第(5)條:警務人員或其他獲授權執行逮捕的人,為使自己脫身或為使任何其他合法進入任何地方以執行逮捕而被扣留在內的人脫身,可強行闖破任何地方。

第63章:任何人襲擊或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或協助或煽惑任何人如此襲擊或抗拒,或在被要求協助該執行職責的人員時拒絕協助,或意圖妨礙或拖延達到公正的目的而提供虛假資料,以蓄意誤導或企圖誤導警務人員,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