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警員被淋油 警譴責行徑不合情理 嚴肅跟進違法行為

撰文:郭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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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界及網民為政府設立「死線」,要求政府回應撤回修訂《逃犯條例》等五大訴求,惟政府沒有回應,所以反修例示威者昨(21日)將行動升級,其中一項主要行動為圍堵灣仔警察總部,至周六凌晨才陸續撤退。
警方於凌晨4時許發出新聞稿,譴責示威者包圍警察總部,嚴重影響警方工作及緊急服務。強調警方以最大的容忍度讓示威者集結,但擲雞蛋、在外牆塗鴉、遮蓋閉路電視、向警員淋油、以激光照射警員等行徑,已發展到不合法、不合情理的程度,必定嚴肅跟進。

警方在凌晨4時49分發出新聞稿指,示威者包圍警察總部期間,用鐵馬及雜物堵塞警察總部出入口大閘、擲雞蛋、在外牆塗鴉、遮蓋閉路電視、向警員淋油、以激光照射警員等行徑,已發展到不合法、不合情理的程度,必定嚴肅跟進。然而,擲雞蛋、在外牆塗鴉及遮蓋閉路電視有機會干犯刑事毀壞,而向警員淋油和用激光照射警員亦可能涉及襲警罪。

有示威者於警總外牆塗鴉。(羅君豪攝)

刑事毀壞 可判監10

根據香港法例第 228 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在任何公眾地方,以雕刻或其他方式,將任何字母、字樣、數字或圖案標記在任何石頭或路塹上,以致其外觀受損,可處罰款$500或監禁3個月;若屬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而無合法辯解,或會列為「刑事毀壞」案件處理,一經定罪,最高刑罰可判監10年。

示威者以激光照射警員。(羅君豪攝)

襲警最高判監2年 不可緩刑

而向警員淋油和用激光照射警員可構成襲警,一經定罪,法庭通常會判處即時入獄、不可緩刑。檢控官可引用《警隊條例》第63條或《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檢控涉案人士,兩條條例所面對的刑責各有不同。

《警隊條例》第 63 條指出,任何人襲擊或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煽惑他人襲擊或抗拒,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 6 個月;《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36(b)條:「襲擊、抗拒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即屬犯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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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示威者圍堵 灣仔分區報案室暫停服務

另外,新聞稿又指「示威者的行為嚴重影響警方的工作,包括警方向市民提供的緊急服務。灣仔警署報案室的服務於下午1時40分左右暫停,而灣仔分區亦有60個999求助個案未能即時處理,需要警方調派其他資源跟進。電子報案中心的跟進服務亦由於職員無法進入警察總部辦公而需於昨日晚上11時起暫停。」

翻查資料,警察總部樓高43層,內有多個警察辦公室包括支援部、人事部、政務部、刑事部及訓練部等等。警隊多個王牌部門,包括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毒品調查科、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等,均在警總工作,其中灣仔分區報案室於昨日下午1時40分暫停服務,電子報案中心則在晚上11時暫停。而昨日早上約10時50分左右,大批示威者已完全圍堵警總,因此警務人員不能進出大廈,待今日凌晨近3時示威者撤退後,才離開警總回家。

 

警察:道路被阻塞 延遲送往醫院診治

警察新聞稿續指,「昨晚有9女4男員工身體不適,但由於警察總部附近道路被阻塞,他們被延遲送往醫院診治。」

根據在場記者觀察,於昨晚11時27分,有數名救護員到達警總門外,在場市民不斷高呼「開門」,促請警方開門讓救護人員入內。擾攘約廿分鐘後,警方終開門,救護員隨即進入警總。至今日凌晨0時28,醫護人員陸續抬出十多名人士,登上救護車送院檢查。由救護人員抵達警總門口,至抬出傷者至救護車共花近一小時,其中警方擾攘約20分鐘才讓救護員進入警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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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新聞稿全文如下:

警方譴責示威者包圍警察總部

警方對於昨日(21日)早上約10時50分開始,有示威者堵塞灣仔夏慤道、軍器廠街、告士打道一帶,再進一步包圍警察總部,予以嚴厲譴責。

示威者的行為嚴重影響警方的工作,包括警方向市民提供的緊急服務。灣仔警署報案室的服務於下午1時40分左右暫停,而灣仔分區亦有60個999求助個案未能即時處理,需要警方調派其他資源跟進。電子報案中心的跟進服務亦由於職員無法進入警察總部辦公而需於昨晚11時起暫停。

昨晚有9女4男員工身體不適,但由於警察總部附近道路被阻塞,他們被延遲送往醫院診治。

示威者包圍警察總部期間,用鐵馬及雜物堵塞警察總部出入口大閘、向警察總部擲雞蛋、在外牆塗鴉、用膠紙遮蓋設於警察總部外牆的閉路電視,示威者亦向警務人員淋油及使用激光射向警務人員的眼睛。

警方已經以最大的容忍度讓示威者在警察總部外集結,但示威者表達訴求的方式已經發展到既不合法,且不合情理的程度。對於這些違法行為,警方必定會嚴肅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