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6.12被捕人數增至32人五涉暴動 盧偉聰指會檢討行動
要求撤回《逃犯條例》修訂草案的聲音不絕,亦促使6月12日示威者在金鐘一帶集會,至下午3時演變成衝突事件。警務處處長盧偉聰翌日形容事件為「暴動」,拘捕11人。今日,他再會見傳媒,指被捕人士增至32人,當中五人涉干犯暴動罪。
盧偉聰在6月13日在記者會上,指被捕人數為11人。綜合資料,11名被捕人中,有7名為大學生,其中4名為香港大學學生,當中兩名以遊蕩罪被捕;一名中文大學學生;一名城市大學學生及一名浸會大學傳理系舊生疑涉暴動罪被捕;身穿綠衣疑被橡膠子彈打中的中年男被捕,涉嫌非法集會及右眼中槍的拔萃女書院通識科老師亦被捕。
至今(17日)晚9時許,他再度會見傳媒交代事件,並指由當日至今,有15人涉與暴力或暴動罪行有關被捕,當中五人涉暴動有關。此外,警方當日在周邊地方,亦拘捕17人涉及其他罪行,包括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遊蕩、懷疑藏有工具作不法用途等。
暴動罪最高可判監10年
根據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條的「非法集結」,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即屬非法集結。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監5年。
而第19條的「暴動」罪,如任何參與非法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監10年。
而參與暴動的人如非法拆掉或摧毀,或非法着手拆掉或摧毀,任何汽車、電車或纜車、航空器、船隻、建築物、鐵路、機器或構築物,一經定罪最高可監禁14年。參與暴動的人如非法破壞上亦物件,可判監10年。
盧偉聰指有五人涉干犯暴動罪,被問及當日警方發射150個催淚彈,是否使用不對等武力,盧偉聰表示,警隊對使用武力有嚴格指引、嚴謹訓練,當有安全距離,認為暴動停止,會停使用武力。「你哋依家話我哋濫用暴力,我哋會有檢討」,他指警方現收到34宗投訴,會作公平公正調查,再交獨立的監警會跟進。
盧偉聰在6月13日的記者會上表示,6.12衝突初步點算後,整個行動中發放了超過150枚催淚彈、約20發布袋彈、及數發橡膠子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