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示威者被橡膠子彈擊中險盲 「非致命武器」殺傷力強
有網民昨日晚上在FACEBOOK上載數張相片,指是朋友於示威現場被橡膠子彈擊中,並留言:「畀大家睇下朋友被橡膠彈擦面而過,都傷成咁樣!」相片可見傷者的左邊面受傷,留下一道傷口及流血,傷痕很深。
上載相片的網民向《香港01》記者表示,受傷的朋友在立法會衝突中被警方的橡膠子彈射中臉頰,留下一道3厘米傷口,差5厘米便會射中左眼,險盲。她引述傷者說,中彈一刻感到很痛,現仍在港島區一間醫院留醫,但她不便透露更多細節。
警方在面對示威活動時,往往有機會出動「非致命武器」,用以在不取性命的手段下鎮壓示威者進一步行動。警務處處長盧偉聰在昨日衝突之後,向記者承認警方曾使用布袋彈、橡膠子彈及催淚彈。
防暴警察通常會有幾款武器用以面對示威者,其中殺傷者「最輕」的可謂胡椒噴劑,因主要射向人群,令民眾眼及呼吸系統受到刺激,暫時失去行動力,基本上沒有長期損害,除非「中椒」者出現敏感,因此,從6月9日民陣遊行、直到昨日大衝突均見警方常用胡椒噴劑;催淚彈亦然,以影響呼吸系統,短時間癱瘓示威者能力,或使示威人士見到煙霧時集體散開,可說是「戰術武器」。
有機會造成永久傷害
至於其他所謂「非致命武器」,其實有機會造成永久傷害,當中包括伸縮警棍,與及警務處處長口中的布袋彈及橡膠子彈。
香港警察使用的伸縮警棍,以輕身合金加上聚合物外層製成,輕便但打擊力大,假如被警棍扑中頭,可以當場昏倒。加上示威場面,警方會使用更大的長型警棍,威力更猛。在其他國家曾發生過警棍打死人事件。
而布袋彈及橡膠子彈可說是類似的武器,香港警察會使用雷明登870型霰彈槍,發射該類子彈,其設計上是中遠距離的非致命打擊能力,射中示威者的身體後,因受重擊而失去行動力。但如近距離發射,被擊中身體的人,有機會因內臟出血而畢命;至於射中頭部,就如頭部被重擊一樣,同樣可取人性命。
警內部規定只可射下肢
昨日在場記者拍攝到一顆子彈殼,是屬於ALS公司的1202 rubber rocket,為獨頭橡膠彈,顧名思義,彈頭有如一支小火箭,尾部有四塊翼,可在發射時穩定彈道,準確擊中目標。至於布袋彈,其「布袋」實際是防彈纖維袋,內裝約百粒小鉛粒。射出時,有如一個「袋」擊中人體,有如被重擊一樣。上述兩款彈的初速較實彈低,加上極低的貫穿能力、和軟彈頭,因此不會穿過人體,只造成鈍器傷勢。
外國曾有橡膠子彈致命個案
然而,在早年「以巴衝突」當中,以色列武裝部隊用橡膠子彈射中巴勒斯坦人士,亦曾做成最少20人死亡,多人重傷。其中一個致命原因,是橡膠子彈射中眼部,從眼部貫穿入腦。
香港警方內部的使用規定,發射的人員只可向目標的下肢發射,射程不可少於5公尺,以防威力過大造成嚴重創傷。又其實,由於警方使用的870霰彈槍,既可射實彈亦可射布袋彈及橡膠子彈,因此警方用作防暴的870槍,槍托及上彈唧筒位置會塗上橙色,並寫上「Less-Lethal」字樣以作識別。即只是「低致死」而不是「Non-Lethal」(非致命)。
根據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任何可發射子彈或投射物,而槍口能量超過2焦耳的氣槍均屬槍械。而非致命彈藥以火藥發射,槍口動能達100焦耳或以上,可見其力量不可小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