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裸聊陷阱】18歲仔網上識人被拍片 遭勒索八千元

撰文:陳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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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午(5日)1時許,警方接獲一名18歲男子在屯門公路報案,指早前於網上聊天平台懷疑被人以一些影片勒索約8,000港元。警方接報到場,經初步調查,案件列勒索,交屯門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一隊跟進,暫未有人被捕,報案人未有金錢損失。

勒索罪最高可監禁14年

根據本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23條勒索罪,任何人如為使自己或另一人獲益,或意圖使另一人遭受損失,而以恫嚇的方式作出任何不當的要求,即屬犯勒索罪;而就此而言,凡以恫嚇的方式作出要求,均屬不當。任何人犯勒索罪,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4年;任何人管有或在其控制下有以恫嚇方式對任何人作出不當要求的信件或文字,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