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偷拍狂】常用三罪限控公眾地方偷拍 大狀:或未能應用醫院

撰文:魯嘉裕
出版:更新:

一名25歲公立醫院男實習醫生疑涉偷拍男護士、男病人及男醫生下體祼照被捕,過程包括於醫院實習時,於為男病人檢查時觸摸其下體及偷拍。事件再次揭示偷拍案檢控隱憂,於「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停用於偷拍案檢控後,另外常用三罪均只適用於公眾地方發生偷拍案,而是次案發於公立醫院,有大律師指視乎案發範圍及當時情況,如屬私人地方範圍發生,擔心三罪未必能於本案應用。
不過,除常用三罪,法例中《醫院管理局附例》禁止於公營醫院內作出某些行為,其中包括未經醫院內病人同意,拍攝照片、影片或錄像影片,把其容貌勾劃出來,違反可處罰款2,000元及監禁3個月。

姓林實習醫生涉嫌在瑪麗醫院護士宿舍偷拍。(余睿菁攝)

「不誠實取用電腦」案敗訴 另外三罪只適用公眾地方

終審法院早前就協和小學教師偷拍試題被控「不誠實取用電腦」案,裁定律政司終極敗訴,控罪過往被沿用於偷拍案件,亦因判決而停用,警方現時於公眾地方發生的偷拍案改為以另外三條罪名取代,即「遊蕩」、「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破壞公眾體統」,惟三條罪名均只適用於公眾地方發生的案件,如於私人地方發生的偷拍案,目前未有法例涵蓋,消息指警方正循不同的方案研究可行的法例,法律改革委員會曾研究新增包括特定的窺淫罪,令性罪行條例涵蓋範圍更闊。

大律師:三罪未必能於本案應用

大律師陸偉雄指,對於是次案件而言,過往警方常沿用於偷拍案件的三條控罪,擔心未必能於本案應用,因為三罪均要求發生於公眾地方,例如公園、百貨公司等公眾可自由出入的地方。惟陸解釋指對醫院是否屬於公眾地方有保留,「如果係病房,進入都需要護士批准」,陸又指醫院內有劃分不同地方,例如私人病房已不算作公眾地方,另外如普通病房病床,於拉上布簾後理論上不准他人進入,或已不能當作公眾地方,因此案件要視乎警方清楚調查,案中偷拍照片發生於何時及何地,判決是否屬於公眾地方。

醫管局附例禁偷拍 大狀:刑罰輕得多

另外除常用三罪,法例中《醫院管理局附例》禁止於公營醫院內作出某些行為,其中包括未經醫院內病人同意,拍攝照片、影片或錄像影片,把其容貌勾劃出來,違反可處罰款2,000元及監禁3個月。

對於《醫院管理局附例》禁止未經醫院病人同意下拍攝照片、影片或錄像影片的行為,陸偉雄指如以有關附例於今年案件作檢控相信應無問題,但直言附例對比「遊蕩罪」、「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及「破壞公眾體統罪」等主體條例是「兩碼子事」,例如上述三罪經定罪後可監禁數以年計的刑罰,但附例的監禁刑罰為監禁3個月,而且如果初犯未必會即時判處最高刑罰,另外違反附例有機會無需留案底,因此其刑罰及影響均比過往沿用的三罪輕得多。

↓偷拍檢控常用三罪

「遊蕩」罪:

若偷拍者是在公眾地方的範圍徘徊,於流連期間場等待獵物的出現,伺機犯案,一般會控告遊蕩罪,最高刑罰為2年。

「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

偷拍者趁機偷拍,而事主知悉被偷拍,甚至現場其他人都知道,導致事主受驚,破壞社會安寧,警方可控告「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最高刑罰為監禁一年。

「破壞公眾體統」罪:

偷拍者突然興起偷拍意念,並進行犯案,偷拍行為違反公眾體統,並最少有兩個或以上人士目擊過程,而警方到場時於現場搜集到相關照片及偷拍證據,警方則可考慮控告「破壞公眾體統」罪,最高刑罰是監禁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