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打擊白牌車 放蛇搭貨Van拘兩司機

撰文:楊婉婷
出版:更新:

今日(8日)上午約9時,警方東九龍總區交通執行及管制組特遣隊人員,執行打擊非法駕駛汽車作出租或載客取酬用途的執法行動。警員喬裝顧客,分別以115元召兩輛貨Van,在沒有攜帶任何貨物下登車,並由秀茂坪前往將軍澳,及由飛鵝山前往將軍澳。

當車輛抵達目的地時,車上警員即表露身份,拘捕一名姓霍55歲本地男司機及一名姓張57歲姓張本地男司機,他們涉嫌「非法駕駛汽車作出租或載客取酬用途」和「駕駛汽車時沒有第三者保險」。兩名被捕男子現已獲准保釋候查,須於四月上旬向警方報到。

被捕兩司機  已獲准保釋

警方強調,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52條(車輛使用的限制),除非獲發有關牌照,否則任何人不得駕駛或容許他人駕駛或使用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首次定罪可判罰款5,000元及監禁3個月,再干犯則可處罰1萬元及監禁6個月。

由於非法出租載客取酬的車輛沒有第三者保險,乘客及其他車輛或道路使用者都可能失去應有的保障,警方呼籲市民切勿租用有關車輛。

警方十分重視涉及使用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的違法案件,會繼續採取針對性執法行動打擊相關罪行。

(警方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