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家族】跨境犯案兩地拉人各自審理 深圳被捕港人內地審
犯罪家族黃桂芬再惹風波,捲入一宗橫跨香港、深圳兩地的涉嫌勒索、禁錮案件。內地公安二月先破案拉人,當中包括一名港人,而香港警方昨日再作拘捕行動。據了解,今次雖是同一案件,但兩地執法人員會各自處理,在內地犯案被捕的人士,會在內地審訊;在香港涉策劃有關案件被捕的人士,會在香港以串謀勒索等罪名處理。內地被捕的港人,據悉不會安排移交香港。
本港商人因誤墮融資騙局,今年2月於深圳一間酒店被非法禁錮及勒索,香港及內地警方先後破案,內地公安在二月先趕至酒店,將商人救出,並當場拘捕4人,包括一名香港人,4人在內地涉綁架罪被捕。其後內地警方又突擊搜查一間與案有關的深圳公司,行動中共拘捕27人。內地公安其後將資料轉交給香港警方,警方調查至昨日(13日) 由O記展開拘捕行動,拘捕8名本港人士,他們涉「串謀詐騙」、「非法禁錮」及「洗黑錢」罪名。
整個禁錮、毒打、勒索的罪行,在深圳一間酒店發生,但O記警司鍾麗詒補充,在港被捕的主腦,涉在香港商討如何禁錮、傷人,也有份指揮如何進行勒索。據了解,有關主腦在香港涉嫌串謀勒索、串謀非法禁錮,因而被捕。
同一案件各自拘捕 內地律師:「邊個拉到邊個審」
案件中,有名港人於內地被捕,被捕港人為涉案中介公司的按揭部主任,他於禁錮商人的酒店房間被當場斷正。內地律師陳志榮指,被捕的港人於深圳犯罪,且於深圳被捕,內地有該案件的司法管轄權,陳志榮表示,該港人應會在內地受審,「被捕人在犯罪所在地受審」。至於就同一案件各自均有進行拘捕,陳律師指中港執法人員應會各自審理案件,「邊個拉到邊個審」。
中港無簽訂引渡條例 兩地或各自審理該案件
根據本港《逃犯條例》,本港可向已簽訂引渡條例的國家移交犯人,現時本港與18個國家簽訂了引渡條約,但不包括中國內地,因此是次案件中於內地被捕的港人並無法按移交協議將他移交。據了解,中港兩地執法人員會各自審理該案件,並各自對於當地被捕人士進行起訴。
大陸綁架可監禁十年以上或無期徒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9條,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該名在深圳被捕的港人,相信要面臨上述刑責。
本港「非法禁錮」罪最高可監禁7年
本港警方拘捕8名人士,涉嫌「串謀詐騙」、「非法禁錮」及「洗黑錢」罪名。根據普通法,「串謀詐騙」最高刑罰可處監禁14年;「非法禁錮」屬違反普通法,最高刑罰可處監禁7年;根據香港法例《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洗黑錢」最高刑罰可處監禁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