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開槍】《警察通例》使用槍械指引:保護任何人生命免受威脅
撰文:劉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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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反黑組沙展開槍阻止賊人撞警員一案,警方向傳媒指出,該名探員在口頭警告多次無效,加上現場環境危險,在「別無選擇下」才開槍。
《香港01》翻查《警察通例》,其中第29章「武力與槍械的使用」中列明:
警務人員可在下述情況使用槍械:
(a) 保護任何人,包括自己,以免生命受到威脅或身體受到嚴重傷害;或
(b) 執行拘捕有理由相信剛犯了嚴重暴力罪行及在犯該等罪行後企圖逃避逮捕的疑犯;或
(c) 平息騷動或暴亂;
但必須是在不能以較溫和的武力來達到其目的時,才可使用槍械;
至於武力的使用,《通例》亦列明:
1. 警務人員與市民接觸時,必須自律和克制。除非有絕對需要及沒有其他辦法可完成合法任務,否則不得使用武力。
2. 警務人員在使用武力前,須表明身分及在情況許可下盡量向對方發出警告,表明將使用何種武力和武力的程度。在可行範圍內,應盡量讓對方有機會服從警方命令,然後才可使用武力。
3. 使用武力的原則是,所使用的武力必須是為達到目的而須使用的最低程度武力;達到目的後,須立即停止使用。該等武力必須在當時情況下屬合理的。
雖然警方將《供公眾查閱的警察通例》上載到警務處網頁讓公眾瀏覽,惟上述涉及槍械及武力使用的第29章,並無上載到警務處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