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片】老翁駕駛疑似電動車搭巴士 運輸署:是殘障者電動代步車
老翁疑將電動車當輪椅駛上巴士
網上流傳一段短片,片中一名白髮老翁駕駛一架疑似電動車乘搭巴士,該巴士在抵達青衣邨巴士總站時,巴士車長開啓車門並放下輔助板供老翁駕電動車離開車廂,其間老翁一度坐在電動車上,惟至輔助板前,他突然從電動車上下來,用手將電動車推下輔助板,片段中見到老翁頗吃力地將電動車從輔助板上拉下,用力地抬起車頭才順利地將電動車移離巴士。離開巴士後,老翁向車長道謝,再將電動車抬下石壆,始駕駛著電動車離開。
不少網民就片段中的車輛屬「電動輪椅」亦或「電動車」進行討論。記者翻查資料,發現在淘寶網上有類似款式的車輪出售,四輪推動,網頁上稱其為「老人代步車」、「老年人電動車」、「殘疾人助力車」等,網頁上寫該款車可每小時行20公里以下,整架車重39公斤,車長1.02米、闊0.5米、高0.8米。電動車有控制板,可以控制車輛向前向後移動,最高時速達每小時10公里。
九巴工會:明顯是四輪電動車
九巴職員權益工會理事長李國華指,片段中的電動車不屬於輪椅,明顯是四輪電動車,不應讓對方上車,若對方強行要駕駛電動車乘車,車長應報警處理,因輪椅無需有牌駕駛,而無牌駕駛電動車於本港卻屬非法,另外,若乘客駕駛電動車乘搭巴士,巴士上供泊輪椅位置的安全帶無法使用在該類車上,若行車中途出現意外,車長及九巴公司是要負上責任的。
九巴的指引中只提及輪椅乘客可優先上車,卻沒有對何謂輪椅進行定義,李國華指,雖然九巴沒有就輪椅的大小作出定義,但有經驗的前線車長理應要識辨電動輪椅與電動車的分別。
殘疾人士組織:電動輪椅只得一簡單控制桿
路向四肢傷殘人士協會總幹事陸嘉明表示,電動輪椅屬復康輔助器材,一般而言有四個車輪,速度一般為6-8公里每小時,其電力也有限制。一般電動輪椅只有一個簡單的控制桿,方便傷殘人士使用。而坊間不少電動車均只有兩個或三個車輪,需要雙手控制,和一般電動輪椅有分別。而傷殘人士若有需要使用輪椅,社會福利署批出相關資助時也只用資助電動輪椅而非電動車。
不建議行動不便人士使用
至於片段中老翁駕駛的電動車,類似網上購買的「老人代步車」,陸嘉明提醒,坊間的長者代步車大多從內地購買,政府現時仍缺乏安全指引。他再解釋,四輪電動輪椅比一般代步車有更好的平衡力,且速度較慢,在轉彎時也有較高的安全性,故比代步車安全。他不建議行動不便人士使用代步車代步。
電單車或機動三輪車不符合《道路交通條例》
根據本港《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所有車輛均須向運輸署登記及領牌,才可在道路上行駛。某些類別的新興代步工具並不屬於第374章附表一指明車輛種類的任何一類,因此不能登記及領牌;而其他類別的新興代步工具則可歸類為電單車或機動三輪車,但它們不符合《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A)在馬力、照明設備、制動器和警報儀器等方面所定的要求,因此亦不能登記及領牌。
運輸署證實為供殘障者使用的電動代步車
運輸署回應指,老翁所駕駛的相信是一部供殘障者使用的電動代步車。根據衛生署網頁的《亞洲醫療儀器名目》,供殘障者使用的電動輪椅(Wheelchair, Powered)及電動代步車(Mobility Scooters, Powered)均屬於醫療儀器。
現時市場上出售的電動輪椅,包括供殘障者使用的電動代步車,屬《消費品安全條例》(第456章)所規管範圍,製造商、進口商及供應商須確保他們在香港供應的電動醫療儀器安全。除上述法例外,《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8)條規定,任何人士若在公眾地方罔顧後果或疏忽地駕駛,或其駕駛的速度或方式會對公眾產生危險,便屬違法。違例者可處罰款500元或監禁3個月。
運輸署指,過往曾收到市民投訴或查詢關於電動輪椅的法例及安全事宜,當局會向市民解釋有關規管使用電動輪椅的相關法例,而執法人員亦會因應實際情況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