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煲裝尿?】24歲印傭大報復 疑畀尿水僱主飲 涉落毒被捕

撰文:邵沛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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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26日)早上11時許,警方接獲報案指,荃灣青山公路翠濤居一個單位,38歲姓譚女戶主懷疑家傭在一水樽注入一些懷疑尿液,於是報警。警員到場調查,經初步調查,24歲家傭涉嫌意圖損害等而施用毒藥被捕,案件交由屯門警區刑事調查隊第六隊跟進。

工作一個月 照顧一家四口

據悉,男女主人及一對一歲大的龍鳳胎仔女居於涉事單位,今早約10時許,24歲的女印傭將一支給女戶主,女戶主飲用時發現水有鹹味且聞起來有異味,懷疑水中有尿液於是報警。據了解,涉事女傭於涉事家庭工作了一個月左右,期間女戶主非常不滿女傭工作表現,估計女傭因此懷恨在心。

過往本港亦多次發生家傭將混有尿液的水供僱主飲用。2010年7月,一名26歲印傭如廁後,從馬桶舀起含有尿液的污水給4歲少主飲用,稱是根據家鄉傳統,飲尿可令小童聽話,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一項意圖損害而施用有害物品罪,被判入獄9個月。同年2月,一名24歲印僱,將尿液混入冲奶的熱水中,意圖將混有尿液的奶供少主飲用,被女僱主揭發,被裁定意圖損害而施用有害物品罪罪成,判監4星期。

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意圖損害等而施用毒藥等」條文,任何人意圖使他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而非法及惡意向該人施用或導致向該人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或導致該人服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