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警先執法「鬆章」 後向司機購電單車 遭廉署檢控
撰文:林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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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署起訴一名警員,涉嫌去年發現一名電單車司機違例橫越雙白線,卻因看中該輛電單車,只控以性質較輕微的交通罪行,向司機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令他無需遭扣分,其後警員便向該司機購買該輛電單車。廉署接獲有關投訴後,調查後揭發事件,指被告涉觸犯妨礙司法公正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被告警員已獲准保釋,將於下周一在東區裁判法院答辯。
35歲被告莊玉麟,案發時為一名警員,駐守港島交通部執行及管制分區。控罪指被告涉於去年6月3日,一名電單車司機在香港仔隧道入口,於告士打道近波斯富街的路口,橫過連續雙白線,違反《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但被告警員選擇不執法,反而以「沒有遵從道路標記」性質較輕微的交通罪行,向該名司機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
只發告票不扣分 明顯「鬆章」
廉署指被告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因根據有關交通規例,橫過連續雙白線的違法行為,將被發出450元定額罰款通知書,並扣3分。若是沒有遵從道路標記的違法行為,才只會被發出450元定額罰款通知書。
廉署指被告同時有一條交替罪名,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控罪指被告涉於去年6月3日至8日期間,無合理辯理或理據,蓄意行為失當,向該名遭「放生」的司機購買其電單車。而被告涉從未有遵照《警察程序手冊》要求,申報與其公職及從該名司機購入電單車的利益衝突。
據了解,被告交通警和該名電單車司機事前並不相識,而涉案的電單車為名貴款式,交通警在案發時已「睇中」,於是事後私下聯絡司機,最終達成有關交易。而警方發言人就該案回應指,涉事警員現已停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