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復元朗」示威者藏一壺辣椒素噴劑 監禁4個月
去年3月1日「光復元朗」反水貨客示威中,曾造成警民衝突,其中一名示威者被警方搜獲,藏有一個盛載稀釋辣椒素液體的噴壺,雖他當時並無使用,但最終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上月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今日(11/3)在屯門裁判法院判刑,被告被判即時監禁4個月。其後被告代表大律師向法庭申請保釋被告等候上訴,裁判官批准被告以現金一萬元擔保。
代表大律師提上訴時指,本案主依賴環境證供推論被告意圖,無證據顯示被告曾使用或手持噴壺,相信上訴時具爭議性。裁判官認為定罪並無不妥,但認為若不批准被告保釋,被告等到排期上訴時,或可能已服刑完畢,令上訴沒有意義,故批准被告以現金1萬元擔保,期間須每星期3次到警署報到,並不得離開香港。
被告林達榮(26歲),報稱任職保安員。其代表大律師在宣佈判刑前,呈上5封求情書,其中一封由被告母親撰寫,透過被告一家是基層家庭,他在小學一年級時被醫生診斷為輕度弱智,口吃、有溝通困難,但自小孝順、熱心助人。辯方又指證據顯示,涉案盛載稀釋辣椒素液體的噴壺,並非如其他攻擊性武器會對人造成永久傷害,希望法庭判處較短刑期,讓被告承擔責任之餘,可盡快重返正常生活。
暫委裁判官彭亮廷判刑時指,涉案裝置並非可在市面購買,顯然有預謀,法醫作供時曾指,裝置內的稀釋辣椒素若觸及皮膚及眼睛,會產生刺熱感等。而據警方證供,被告當時行跡可疑,被警方發現管有涉案裝置時,現場有逾一百名市民遊行,若被告使用涉案裝置,會對在場人士構成威脅,擾亂公共秩序,法庭必須嚴懲有人在集會中,企圖或確實使用暴力。
不過裁判官稱,考慮到被告無刑事記錄,涉案裝置只會對人造成灼熱感,不會有永久傷害,被告被捕時沒使用裝置,亦有悔意,而幾宗過往在人前展示或使用刀、鐵棒的案例,刑期考慮均為6至9個月,最終決定判處4個月即時監禁。
律師︰辣椒素噴壺少見
大律師陸偉雄指,任何可以令到人受傷的物品都屬「攻擊性武器」,過往案例有胡椒粉、鏹水等具腐蝕性液體。律師熊運信指,即使涉案的是一把雨傘,但按使用者用途、意圖,又無合理辯解下,都可屬「攻擊性武器」,如一把雨傘可用來追打人,而本案所涉的辣椒素噴壺的確是「少見」,較一般武器如刀、水喉通低殺傷力,但認為法庭判處四個月刑期並無偏重。
律師梁永鏗指,本案的控罪「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只可以判處監禁,緩刑、社會服務令等均不適用。梁指,每件案件量刑起點不同,視乎被告在什麼環境下藏有涉案物品。普通案例如,一對夫婦在屋邨吵架,用到一些物品互相指嚇,按同一條例被判入獄兩日;而在集會、遊行,受影響人數較多,會影響法庭的判刑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