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部門打擊非法勞工 黑工及僱主等7人被捕 兩女涉逾期逗留
撰文:凌逸德
出版:更新:
入境事務處於周二(7日)至昨日(9日)一連三日,在全港多區展開反非法勞工行動,分別是代號「光影行動」和「曙光行動」,以及聯同警務處執行的「冠軍行動」和「風沙行動」,共搜查76個地點。
行動中,執法部門共拘捕7人,包括4名懷疑非法勞工、一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及兩名逾期逗留人士。
4名黑工及36歲僱主被捕 3男持「行街紙」 1人疑持假身份證
反非法勞工行動中,入境處特遣隊人員搜查了30個目標地點,包括商業大廈、理髮店及餐廳,共拘捕5人。當中3男1女黑工年齡介乎31至52歲,其中3名男子持有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一名男子另涉嫌行使及管有懷疑偽造身份證。餘下一名36歲男子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被捕。
警聯入境處搜旺角46個地點 2名48歲女子涉逾期逗留被捕
及後,警方及入境處的聯合「冠軍行動」中,執法人員於旺角區搜查了46個目標地點,共拘捕兩名均為48歲的逾期逗留女子。
入境處發言人表示,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萬元及監禁兩年。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者同罪。
而且,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絕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使用或管有偽造身份證或他人身份證乃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10年。
發言人重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根據《入境條例》,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該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罰為罰款50萬元和監禁10年,以反映有關罪行的嚴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