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灣車禍|關員涉干預汽車被捕 大律師指罕見 調查後或改控罪
上周五(3日)九龍灣的致命車禍,27歲姓黃電單車司機,疑被警察電單車尾隨,途至宏基街近郵政大樓外時,一名休班男海關疑站於路中「攔車」,雙方最終擦撞,鐵騎士連人帶車撞柱身亡;關員則受輕傷送院。他事後涉嫌「干預汽車」被捕,獲准保釋候查。警方仍在調查案件,將會徵詢律政司意見;海關不就個案評論。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以涉嫌「干預汽車」罪應用在相關案件的情況「好罕見」,過往相關罪名大多涉及偷車、盜竊等,但目前案件仍在搜證階段,不排除警方完成調查後,或可能改控其他罪名。
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49條,任何人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登上一部車輛或干預該車輛任何部分,即屬犯罪,可處第2級罰款(5,000元)及監禁12個月。
陸偉雄指,「干預汽車」屬於防禦性條例,例如心懷不軌企圖盜竊不屬於自己的車輛物品,但在未真正完成盜竊行為前,打開車門或觸摸把手等相關行為,便構成「干預」。至於今次的致命意外,陸偉雄認為涉案男子與圖謀不軌去「干預」車輛沒有直接關係,同時未能反映事件的嚴重性,以此罪作出拘捕「好罕見」。
陸偉雄重申,由於目前案件仍在初步階段,警方只是以涉嫌相關罪名作出拘捕,仍會徵詢律政司意見,故未來完成調查後,可能會改控其他罪名,不排除包括「誤殺」等。但必須待警方完成調查才能確定,例如涉案男子站出馬路中心的目的、是否避車、蓄意或不小心、有否伸手觸碰到涉事車輛、最終導致的後果等,「唔係一個動作就認定係呢條罪,要睇埋出發點同後果。」
翻查資料,過往警方不時以涉嫌「干預車輛」作出拘捕,但均是涉及偷車或盜竊等行為。其中2023年2月9日凌晨,一名中年男子在長沙灣廣利道2號李鄭屋邨對開咪錶泊位鬼祟徘徊,曾對兩車有所動作,他一度逃去不果被捕,人員檢獲兩條懷疑與案有關的彎曲鎖匙;2020年12月17日,一名男子於大角咀福利街22號嘗試打開一輛私家車車門被捕;2018年11月27日,沙田王屋村停車場一名內地男子,亦嘗試打開一輛私家車車門被捕,身上搜獲懷疑汽車干擾器。
香港律師會會刊《香港律師》曾在2016年刊出文章,引述終審法院就HKSAR v Law Yat Ting(羅逸庭)案的判決,指終院常任法官霍兆剛在宣告該判決時指出,《道路交通條例》第49條訂明的干預是指一種作為,而該作為構成干擾或干涉車輛某部分,以致該車輛出現改動或對其產生損害,或者作出未經授權的改變。
事發在上周五(1月3日)下午約5時46分,一輛電單車在宏光道疑因交通違規,被交通部警察電單車追截。電單車其後在宏基街近中央郵件中心對開失事,鐵騎士當場死亡。現場另有一名男子受輕傷,由救護車送聯合醫院治理。海關當日指,事件中一名休班海關人員發生交通意外,受傷送院。警方正對交通意外進行調查,海關會全力配合。
當日網上車CAM影片可見,該輛電單車沿路飛馳,一名男子站在馬路中心,如同「守龍門」般不斷左右小幅度移動,懷疑試圖阻截電單車,電單車最終與男子發生擦撞,男子的手疑觸及鐵騎士頭盔,然後整個人凌空飛起墮地打滾;至於鐵騎士的頭盔與男子的手相撞後飛脫,人車失控、向左翻側,滑行約10米撞樹,傳出巨響,塵土飛揚。
就現場所見,電單車嚴重損毀跌在路邊,車輪飛脫,碎片散落一地,一個頭盔亦跌在路面。鐵騎士倒臥在一支疑被撞歪的鐵柱旁,遺體以白布和帳篷覆蓋。警方封鎖現場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