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反洗黑錢兩周拘71人 涉66案騙$8000萬 男子「投資」失$722萬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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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角警區於過去兩星期展開「反洗黑錢」執法行動,其中旺角警區刑事部人員亦根據線報及經深入調查後,於12月9至20日採取代號「熱火」的執法行動,打擊詐騙案及洗黑錢活動,拘捕71人,涉嫌與66宗騙案有關,總損失達8,000萬元。

被捕人包括49男22女(18至73歲),當中2男1女內地人持雙程證,另有3名持香港身份證的印度籍女子,主要為傀儡戶口持有人,涉嫌「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盜竊」及「勒索」。調查顯示,他們曾被詐騙集團誘騙提供自己的個人銀行戶口或將戶口賣給詐騙集團,用作接收騙款及清洗犯罪得益。

旺角警區展開「反洗黑錢」執法行動,拘捕71人,涉嫌與66宗騙案有關,總損失達8,000萬元。(資料圖片)

66宗涉事案件包括求職騙案、借貸騙案、投資騙案、電話騙案、假扮職員騙案及網上購物騙案等,損失金額共約8,000萬元。受害人年齡介乎19至90歲,其中一名56歲男子於「投資騙案」被騙722萬元。

警方呼籲市民不要抱僥倖心態,以為單純借出戶口或售賣個人資料開戶口,沒有直接參與違法行為就可以逃避法律責任。此外,警方亦進行防騙宣傳,包括派發傳單以及舉行防騙講座,提高市民的防騙意識。

警方重申「洗黑錢」乃嚴重罪行,市民切勿開設銀行戶口予他人使用或將銀行戶口借予他人作非法用途。根據香港法例,任何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為犯罪得益而處理該財產,即干犯「洗黑錢」罪;一旦被判罪名成立,最高可被判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此外,根據《盜竊罪條例》,盜竊罪以及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都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監禁10年。市民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