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元朗掃黃拘176人檢性玩具等 揭內地女學生下海 2泰男扮女接客

撰文:凌逸德
出版:更新:

警方於11月20至12月19日,一連4星期聯同不同執法部門進行「銳箭」行動,針對元朗警區內賣淫黑點,多方面打擊非法賣淫活動,檢獲SM用具、性玩具、內衣褲、賣淫場所招牌及宣傳標語等物品。行動中176人被捕,當中155人為性工作者,其餘為無牌按摩院從業員、賣淫場所單位業主、管理者及員工等。當中更有2名泰籍生理男性以女性裝扮「接客」。被捕人大部分是內地女子,其中一人年僅16歲;據了解,當中亦有人自稱為學生,每次肉金約400元至1,000元。

警方元朗警區行動主任總督察彭智偉(左)及元朗警區特別職務隊第一隊督察林靈珊(右)交代行動。(王譯揚攝)

被捕176人 155人為性工作者

警方元朗警區行動主任總督察彭智偉交代行動結果時指,元朗警區特別職務隊聯同入境處、新界北快速應變部隊、元朗分區特遣隊及雜項調查隊,以不同層面打擊區內非法賣淫及色情活動。行動中,執法部門拘捕164女12男(年齡16至70歲),其中1男108女為內地人,另有2名泰籍男子及51名外籍女子。當中包括4名賣淫集團成員或色情場所的管理人員、8名色情場所業主及租客、9名無牌按摩院從業員,其餘155名為性工作者。

被捕人涉嫌「出租或者容許處所用作賣淫用途」、「准許處所經營作賣淫場所」、「管理無牌按摩院」、「協助管理無牌按摩院」、「管理賣淫場所」、「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依靠他人賣淫收入為生」、「逾期居留」、「違反逗留條件」等罪。

行動中,共155名性工作者被捕。(警方提供)

元朗4棟大廈淪賣淫黑點 藏逾百淫窟144性工作者落網

元朗警區特別職務隊第一隊督察林靈珊交代行動細節時指,警方展開深入調查及情報分析,鎖定壽富街、同樂街、安寧路、炮仗坊、水車館里一帶,發現當中4棟大廈內,有大量被用作為賣淫場所的劏房單位。

執法單位突擊搜查上述大廈過百個用作賣淫場所的一樓一單位,拘捕共144名性工作者,包括92名持內地雙程證女子、50名非華裔女子,以及2名以女性打扮的泰籍男子,年齡介乎19至56歲,涉嫌「違反逗留條件」及「逾期居留」。

另外,警方在亦以涉嫌「管理賣淫場所」罪名拘捕2名內地女子及1名非華裔女子(年齡27至34歲),並檢獲大量與賣淫活動相關證物。

行動中,警方檢獲賣淫場所宣傳標語、避孕套等物品。(王譯揚攝)

元朗2間無牌按摩院接連被搗

同時,元朗警區雜項調查隊,針對區內無牌按摩場所展開放蛇行動,先後搗破2個非法按摩場所,拘捕8女1男按摩員(年齡33至55歲),當中包括3名內地女子,涉嫌「管理無牌按摩院」、「協助管理無牌按摩院」、「違反逗留條件」、「協助及教唆違反逗留條件」等罪名。

警方表示,根據香港法例第266章《按摩院條例》任何人經營管理或協助經營管理任何沒有有效經營牌照的按摩院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可處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

行動中,警方檢獲內衣褲、宣傳海報等物品。(王譯揚攝)

天水圍酒店成淫窟 賣淫集團社交媒體宣傳性工作者資料

林靈珊續指,警方又留意到犯罪集團在天水圍區內租借酒店房間,並利用網上社交媒體開設賣淫平台以宣傳非法賣淫活動,更會上載性工作者內地雙程證的資料及相片,以其年齡作為綽頭吸引嫖客,以此企圖逃避警方追查。

有見及此,元朗警區特別職務隊以放蛇行動突擊搜查區內酒店,以「違反逗留條件」罪名拘捕11名持內地雙程證女子(年齡16至41歲);並以「依靠他人賣淫收入為生」罪名拘捕及暫控1名32歲內地男子,他現正被扣押。行動期間,警方檢獲帳目紀錄及與賣淫活動相關證物。

行動中,警方檢獲性玩具等物品。(王譯揚攝)

賣淫集團專用舊唐樓 業主不理警告被捕

彭智偉提到,警方留意到犯罪集團租用元朗市中心內的舊唐樓單位作賣淫活動,因為元朗區內舊唐樓眾多,大多為「三無大廈」,租金較低。有業主收取較高租金,將單位放租予賣淫集團作為賣淫場。

為了從根源打擊非法賣淫活動,減少被用作賣淫用途的單位數目,元朗警區特別職務隊展開調查及情報分析,鎖定多個長期被租用作為賣淫場所的單位,向業主發出警告信,要求他們停止容許名下單位繼續用作賣淫,否則會承受法律責任,部分業主未有遵從。

因此,警方於行動期間拘捕未有理會警方警告的業主,以「出租或者容許處所用作賣淫用途」、「准許處所經營作賣淫場所」、「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等罪共拘捕8名男子(年齡32至70歲)。

行動中,警方檢獲賣淫集團的招牌等物品。(王譯揚攝)

業主屢勸不改或遭執達吏封閉單位

警方指,根據《刑事罪行條例》,一個單位被發現用作色情場所,而涉案人士被裁定與經營該色情場所有關的罪名成立,如果執法人員於法例規定時限內,在同一地點再次發現類似罪行,法庭便可以發出封閉令。

過去半年,元朗警區特別職務隊曾聯同法庭執達吏採取行動,向區內兩間上述單位執行封閉令;同樣申請會在今次行動之後繼續,進一步打擊用作賣淫用途的樓宇單位。

另外,警方提醒市民,切勿把單位租予賣淫集團。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43至145條,任何人身為業主或處所的租客、佔用人或掌管人,准許或容許處所全部或部分用作賣淫用途,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判監7年。警方呼籲市民不要抱僥倖心態,以為自己不是直接將單位出租,就可以置身事外。

警方元朗警區行動主任總督察彭智偉(左)及元朗警區特別職務隊第一隊督察林靈珊(右)交代行動。(王譯揚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