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處與警方全港反黑工 4日拘31人 包括6僱主
入境事務處一連4日(4至7日)在全港各區展開反非法勞工行動,分別是代號「促進行動」、「捷足行動」、「光影行動」和「曙光行動」,及聯同香港警務處執行的「權能者行動」及「風沙行動」,合共拘捕31人,包括19名懷疑非法勞工、6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兩名涉嫌協助及教唆者及4名非法入境者。
反非法勞工行動中,入境處特遣隊人員搜查了61個目標地點,包括飲品店、按摩店、住宅大廈及餐廳,共拘捕5男10女懷疑非法勞工(31至58歲)、2男3女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25至54歲),以及兩名涉嫌協助及教唆他人在港違反逗留條件的女子(44及63歲)。被捕黑工當中,一男一女亦同時涉嫌行使及管有懷疑偽造身份證
於「權能者行動」中,執法人員於新界北區搜查了78個目標地點,共拘捕2男2女懷疑非法勞工(40及65歲),當中一名男子持有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另有一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女僱主(43歲)及4名非法入境男子(39至69歲)被捕。
入境處發言人稱,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萬元及監禁2年;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者同罪。
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絕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
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同樣是嚴重罪行。根據《入境條例》,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該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罰為罰款50萬元和監禁10年。有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等,亦可能需負上刑事責任。高等法院曾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