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處與警方全港反黑工 四日拘18人 其中1女逾期逗留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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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務處一連四日(14至17日)在全港多區展開代號「促進」、「滙力」和「曙光」行動,打擊非法勞工;聯同警方執行的「冠軍」和「風沙」行動,共拘捕17名懷疑非法勞工及一名逾期逗留人士。

行動中,入境處特遣隊搜查29個目標地點,包括地盤、裝修中單位、住宅大廈及餐廳,共拘捕3男14女(27至52歲)懷疑非法勞工,當中2名女子持有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而警方「冠軍」行動,則於旺角區搜查21個目標地點,拘捕一名25歲逾期逗留的女子。

入境處與警方在全港反黑工,一連四日(14至17日)拘17名懷疑非法勞工及1名逾期逗留女子。(入境處提供)

入境處發言人稱,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萬元及監禁2年;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者同罪。

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絕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

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同樣是嚴重罪行。根據《入境條例》,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該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罰由原來的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大幅提高至罰款50萬元和監禁10年。有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等,亦可能需負上刑事責任。高等法院曾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