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露港公路私家車時速210公里 司機中快相 判社服令停牌半年等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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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輛私家車今年7月在沙田吐露港公路被交通違例攝影機偵測到,以超過時速210公里行駛,警方調查後同時揭發其行車證過期。案件今日(17日)審結,32歲男司機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停牌6個月及罰款$1,500元。

警察交通總部中央交通攝影機違例調查組李儉偉督察就此宗「危險駕駛」法庭判決簡報案件,指一輛私家車今年7月7日,在沙田吐露港公路往沙田方向,被交通執法攝影機偵測到「超速駕駛」,車輛當時以時速210多公里行駛,遠超過路面限速100公里,嚴重超速,對其他道路使用人士構成嚴重危險。

案件交由中央交通攝影機違例調查組接手,經調查後,警方鎖定一名32歲姓陸男司機,並發現違例車輛行車證亦已過期。人員於今年8月在沙田區拘捕並成功檢控該名司機,罪名為危險駕駛及駕駛未獲發牌照的車輛。案件在今日審結,被告人並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停牌6個月及罰款$1500元。

警方鎖定32歲男司機,並發現違例車輛行車証亦已經過期。人員於今年8月在沙田區拘捕並成功檢控該名男司機。(警方提供)

自今年1月至9月期間,警方就一些嚴重超速案件,已向法庭申請傳票,向超過300多宗違例司機進行票控,相關司機亦須要出席法庭審訊。警方並會就每宗超速案件作深入調查,並且可能控告涉案司機更嚴重的罪名。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超速案件的司機會被判處罰款5,000元,停牌及完成駕駛改進課程;而危險駕駛的司機,更可能被判處3年監禁,罰款25,000元,停牌及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警方強調超速駕駛是嚴重罪行,也是構成交通意外的主要原因,駕駛者切勿因一時之快,造成終身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