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男涉「起底」港大非禮案女申訴人 網罪科拉人譴責網上判官行為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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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8月港大護理系迎新營懷疑非禮案,今年5月被告獲判無罪後,有網民涉在網上討論區「起底」案中女申訴人,企圖煽惑他人向其騷擾。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經追查後,昨日(8月7日)在大埔、青衣及筲箕灣,拘捕3名男子,涉嫌「煽惑他人在未獲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

警方強烈譴責有人扮演「網上判官」,此舉除令事主遭受二次傷害,亦可能令其他性罪行受害者不敢舉報,行為令人髮指。

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科技罪案組總督察李俊岷指,「網上判官」行為令人髮指。(黃偉民攝)

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科技罪案組總督察李俊岷稱,今年5月,網罪科發現有人於網上一個討論區發佈帖文,內容涉及一宗已由法庭審判的非禮案,案中被告獲判無罪釋放。該帖文引起大量網民討論,除扮演「網上判官」對涉案人及申訴人進行一系列道德批判外,更有留言涉及煽惑他人,將女申訴人的個人資料發佈開去,企圖騷擾及傷害該名申訴人,行為令人髮指。

網罪科人員經深入調查後,鎖定3名涉案男子,昨日(8月7日)分別在大埔、青衣及筲箕灣,以「煽惑他人在未獲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罪名拘捕該3人(32至35歲)。拘捕行動仍在進行中。消息稱,3名被捕男子互不認識,亦不認識案中女申訴人,但行為涉及「起底」及煽動,不只是普通網上留言。

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科技罪案組總督察李俊岷,譴責有人扮演「網上判官」。(黃偉民攝)

李俊岷強調,個人私隱受香港法律保障,根據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條,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導致當事人或其家人受傷害」,最高刑罰為監禁5年。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任何人被裁定煽惑他人干犯某罪行,可被判處該罪行的最高刑罰。故即使沒有起底,罔顧後果在網上煽惑他人作出「起底」行為,同樣違法。

另外,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6條,提及禁止任何人發佈任何有機會令公眾識別性罪行受害人身份的訊息。除此之外,香港亦有一個行之有效的措施去保護所有兒童、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及所有性暴力受害人,包括給予證人使用特別通道進出法庭、以匿名方法出席法庭審訊。他們作供時亦可申請以屏風遮掩,或透過電視直播聯繫方式出庭作供。以上種種,目的是想保障受害人權益及身份,亦避免其身份被泄露。故相關「起底」行為,除會令受害人遭受二次傷害,亦可能令其他性罪行受害者不敢舉報。

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科技罪案組總督察李俊岷交代案情。(黃偉民攝)

警方強烈譴責網上「起底」公審的違法行為。對於法庭的裁決,市民不應過份闡釋,更不能擅自進行違法的「私了」行為。警方會聯同律政司及司法機構,竭力維護相關保障制度。如有人嘗試破壞此「保護網」,警方必定會主動介入調查同執法,並將犯人繩之於法。

據了解,該宗非禮案發生於去年8月港大護理系迎新營,其後港大一名二年級生涉案被捕。今年5月6日,法庭裁定證人未能確實認出非禮男子身份,故裁定被告「非禮」及「普通襲擊」罪不成立。翌日,該名男子疑受事件影響,一度危坐港大百周年校園賽馬會教學樓平台,幸及時獲救送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