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處與警反非法勞工 拘5黑工及4僱主 2女另涉持假身份證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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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務處於6月11日至13日,一連三日在全港多區展開反非法勞工行動,分別是代號「促進行動」和「曙光行動」,與及聯同香港警務處執行「冠軍行動」和「風沙行動」。入境處特遣隊人員與警方搜查了117個目標地點,包括裝修中單位、住宅大廈及餐廳,共拘捕3男2女懷疑非法勞工(38至59歲),及3男1女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44至61歲)。其中2名被捕女性非法勞工亦同時涉嫌行使及管有懷疑偽造身份證。

入境事務處聯同警方於6月11日至13日展開反非法勞工行動,拘捕多名黑工。(入境處提供)

入境處發言人稱,如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所有旅客皆不能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無論受薪與否,除非獲入境處處長批准。違例者會被檢控,而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萬元及監禁2年,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者將獲同罪。

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絕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該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罰則為罰款50萬元和監禁10年;相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等,亦可能會負上刑事責任。高等法院亦曾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一經定罪,將即時被判入獄。

此外,據《人事登記條例》,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偽造身份證或他人身份證即屬違法,違者可遭檢控,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