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政府須落實廢除強積金對沖 與社會大眾同一陣線

撰文: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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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強積金對沖,是特首梁振英的參選政綱之一:「逐步降低強積金戶口內僱主累積供款權益,用作抵銷僱員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的比例。」這也是他對社會的莊嚴承諾。立法會議員郭偉強於上屆議會行政長官答問會中,公開向特首「追數」、要求處理對沖問題的一幕,相信市民仍記憶猶新。「民生無小事」是梁振英參選時的主打口號,強積金對沖是數百萬打工仔心目中的頭等大事,特首須「找數」不只合情合理,更是責任所在。政府在這事情上不應再含糊應對,應該盡早取消對沖,回應市民訴求。

所謂強積金對沖,簡言之,就是僱主按照《僱傭條例》向員工支付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長服金)後,可從僱員的強積金戶口提回僱主供款部分,以抵銷僱主在遣散費或長服金的支出。引起爭議的是,勞方認為應取消對沖,以保障僱員應得;資方則認為政府有責任為市民提供退休保障,不應由資方雙重供款,為員工提供失業及退休兩方面保障。

資方辯解的理由實難服眾。我們須先理解強積金屬退休保障,本質上與作為失業、遣散補償的遣散費及長服金不同。政府於1974年,在《僱傭條例》引入遣散費,為因裁員而遭解僱的僱員提供補償,並紓緩僱員因失去工作而面對的短期財政壓力。其後,鑑於遣散費只會惠及因裁員而被解僱的僱員,政府於1986年在《僱傭條例》引入長服金,為年長及為同一僱主服務多年而非裁員解僱的僱員提供補償。

對於僱員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獲得長服金及遣散費,《僱傭條例》清晰列明。法例規定,只要員工連續受僱不少於24個月,符合以下其中一個條件,即可獲得遣散費:(一)、因裁員而遭解僱;(二)、在固定期限的合約期滿後,因裁員而不獲續約;或(三)、遭停工,即可獲僱主發放遣散費。若員工服務不少於5年,符合以下條件,即可獲得不多於39萬的長服金:(一)、僱員非因裁員或嚴重過失解僱;(二)、僱員有固定期限的僱員合約,在合約期滿後不獲續約;(三)、僱員因健康理由永久不適合擔任現時工作;(四)、僱員年屆65歲而辭職;(五)、在職期間死亡。

簡言之,遣散費及長服金的作用是為僱員提供「補償」,而不是「保障」。

現時爭議焦點的強積金對沖,源起自上世紀90年代的談判。勞資雙方當時探討成立強積金的談判中,因資方堅持設立對沖機制是談判基礎,而勞方為保打工仔的退休保障,最終讓步。想不到,這勞方眼中的過渡安排,經歷近廿載仍然存在,這就是困擾香港政治與社會多年的對沖問題。

打工仔討厭、甚至怨恨強積金對沖,原因簡單,因為它是隻吃噬民脂民膏的苛政猛虎。強積金本是打工仔的血汗錢、積穀防饑的退休儲糧,借用特首所說,「粒粒皆辛苦」。更甚者,最受對沖機制影響的,往往是社會最弱勢的草根階層。據立法會報告,2014年受對沖影響的43,500名僱員中,大部分為48至54歲、因月入低於7,100元而毋須供款的基層工友。其強積金供款悉數來自資方的每月5%供款,一旦被對沖,則毫無退休保障可言。

據積金局資料,自2001年實施強積金以來,已共有280億元被對沖,被僱主取回當日的5%資方供款。單是去年,已有45,000名打工仔被「沖」走33億5千萬,每人平均被沖走74,000元。其中也包括344名亞視員工,每人平均被沖走逾14萬元。就結果論,僱主只須支付長服金與遣散費應付補償的10%。對沖機制下,僱主可以挪用僱員的「退休保障」以支付「遣散補償」,令設立強積金所體現的退休機制迹近有名無實。

政府現時奉行「四根支柱退休保障模式」。四根支柱分為「零支柱:由公帑支付的社會保障計劃」、「第二支柱:強積金下的強制性供款和其他職業退休計劃」、「第三支柱:強積金下的自願性供款、退休儲蓄保險等」及「第四支柱:公營房屋、醫療和福利服務、家庭支援和個人資產(例如自置物業)」。對市民的退休保障而言,作為第二支柱的強積金至為重要,因為其餘三大支柱,大部分屬社福措施,市民未必「有福享用」,例如,現時公屋輪候時間為4.1年,且有嚴格入息限制,大多市民難以享用。而對沖機制卻危及第二支柱,就是動搖退休保障制度的根本。

簡言之,遣散費或長服金是失業保障,不能與作為退休保障的強積金相提並論。而資方也應該明白對沖安排只是過渡安排,不可能無限期拒絕商討取消對沖。對沖所衝擊的,其實是社會的整體退休保障制度。政府也充分明白問題的嚴重性,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於去年表示:這個問題不能不提,也不會讓對沖機制繼續削弱強積金的退休保障功能。

可惜的是,政府多年來在對沖問題上進退失據,最基本的原因在於其未能釐清各方權責,又過於為資方保駕,未能使其負上應負的責任。更可以說,政府有點兒被問題的複雜性嚇怕,未能大刀闊斧推行改革。財經及庫務局長陳家強即多次表示取消對沖會增加資方營運成本,又指社會對此欠缺共識;勞工及福利局長張建宗則表示取消對沖非常複雜,政府無具體方案。

可以說,勞工界爭取取消對沖機制,只是爭取其應得權益,以求要資方肩負未負之責。政府若要落實廢除對沖,可說是與社會大眾站在同一陣線,也能贏取民心。大概也正因如此,於下屆特首選舉將至之際,塵封四年的「參選承諾」終於被政府從地氈底再次拿出來。

事緣行政長官於上月底(29日)與8名工聯會代表會面。會後,工聯會會長林淑儀向社會「報喜」,指特首承諾將於本屆政府任期內解決強積金對沖問題。輿論對此嘖嘖稱奇:本屆政府任期將滿,到底有何能耐解決這陳年重症。

《星島日報》於本月初(5日)引述消息,指政務司與勞福局已與工聯會及商界「摸底」,探討取消強積金對沖。政府認為長服金與強積金性質相近,可以藉取消前者及設立「失業保險金」,解決對沖問題。

政府雖然未正式提出方案,但早在消息傳出前已見端倪。積金局在退休保障諮詢期間,就曾向扶貧委員會提出強積金對沖問題。及後,積金局主席黃友嘉在電台節目中,更提出失業保險建議,將保險上限設定為25,000元,每年動用約10億資金。

不過,積金局建議的失業保險金額,是和遣散費、長服金有一定差異,難以替代後者。據積金局方案,僱員被解僱後,只可取得上限2.5萬元,和長服金的上限39萬,差距之大,無可比擬。再者,現時長服金、遣散費由資方全數支付,且隨年資增加(以僱員最後一個月工資乘三分之二再乘服務年資),旨在增加資方解僱員工的成本,迫使資方在裁員前再三思量。若以失業保險代替長服金,僱主不須付出額外成本,即可解僱長期服務的員工,僱員雖然得到保險金以作應急,卻得不到同等保障。

失業保險金由誰來付亦是關鍵之一。雖然黃友嘉稱現時未有提及供款來源,但一般評論均認為,由於數額不算大,應由政府獨力承擔。長服金、遣散費乃《僱傭條例》賦予僱員的保障,概由僱主支付。若失業保險由政府支付,本應由僱主所負的責任,就全數轉嫁至政府,也就是須由納稅人「埋單」。

其實,此建議實非政府創見,有不少學者(如周永新、劉遵義、羅致光)也曾提出類似建議。只是他們的方案各有問題,亦不與政府意見一致。長服金及遣散費與失業保險金的性質不同,林淑儀把話說得很清楚:「失業保險金是援助失業人士,而遣散費是補償員工,兩者性質不同,現時應聚焦於不公平的對沖機制,而不是取消長服金及遣散費條例。」扶貧委員會委員、社聯行政總裁蔡海偉認為一旦取消前者,將不利基層打工仔,更讓資方逃避責任。我們也認為,既然保障員工的責任在公司,則所有為資方推卸、逃避責任的建議方案,都不可取,倒不如凝聚社會共識和施加壓力,說服資方接受他們眼中的「雙重繳款」方案:直接取消對沖,而不是以失業保險作替代品。

取消長服金及遣散費的消息一出,引起各界強烈批評,幾乎無人理會「失業保險金」的建議,這反映社會在直截了當地取消對沖的議題上,有相當一致的共識,堅持反對的幾乎只有商界。

取消長服金及遣散費的消息一出,引起各界強烈批評,幾乎無人理會「失業保險金」的建議,這反映社會在直截了當地取消對沖的議題上,有相當一致的共識,堅持反對的幾乎只有商界。「摸底」對象之一的工聯會,其會長林淑儀也急着澄清,表示該會反對相關建議。泛民工會職工盟更於社交網站直言:「你話,呢個政府抵唔抵打靶?」政府的建議,不為兩大工會所接受,政府又再選擇站在民意的對立面。若然政府執意耍無賴,那就無異於與民為敵。

我們認為,失業保險金未能解決勞工權益不足的問題,解決之道在全面取消強積金對沖。立法會曾組成聯合小組委員會,就遣散費及長服金安排作討論,並於本年發表報告及建議方案,政府不應視而不見。小組報告指出,政府應早日並分階段取消對沖。政府初步可先取消政府外判承辦商的僱員、非公務員合約員工及基層員工對沖,再將政策推而廣之。在實行取消對沖同時,政府亦須設立基金,以協助中小企應付遣散費及長服金。

我們明白,現屆政府只餘不足一年任期,可做的實事不多;但萬事起頭難,少做總比不做好。官員也應明白,香港市民要的不再是「方向」,而是「實質行動」。政府更別認真拿取消長服金及遣散費混淆視聽、愚弄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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