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周報社論】 市民憂慮須獲正視 有序修訂《逃犯條例》

撰文: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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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青年陳同佳在台灣殺人案發生後,港府尋求修訂《逃犯條例》,把條例適用範圍擴展至內地、澳門和台灣。鑑於陸港兩地交流日益頻繁,因此建立有效的移交逃犯機制,完善跨境司法正義,實屬理所當然。問題是港府的手法太拙劣—首先是居高臨下、得理不饒人,認為修例有充分理據,必須過關;其次是不做細緻說明,以為可挾陳同佳案爭取民意,根本不給予時間凝聚社會共識;最差的是只向商界「讓步」,而且「效率」極高,對社會大眾卻「企硬」,未能體恤市民對內地司法體制欠健全的擔憂。倘若港府不摒棄傲慢、狡黠和粗暴的態度,即使在「數夠票」下強行實現修例,代價將是失去誠信,與市民距離愈來愈遠。

現時的《逃犯條例》涵蓋46項罪行類別,並寫明移交安排的適用對象,並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自從回歸以來,陸港兩地曾多次就移交逃犯磋商,但未能取得顯著成果。坊間不少意見認為,對香港來說,不把逃犯引渡至內地是一種「保障」,但也有人認為是「漏洞」,莫衷一是。

在這種大背景下,當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利用陳同佳案不斷施壓,要求立法會議員配合修訂《逃犯條例》時,難免在社會上引起廣泛爭議。陳同佳承認殺人卻可能逍遙法外,既是任何有良知的市民無法接受的,更暴露本港司法體制存在漏洞,政府積極應對是應有之義。因此,真正問題不在於修例與否,而是如何修例,以及如何照顧市民對修例可能造成侵犯人權的憂慮。概言之,港府應正視中港兩地的司法差異,在司法正義與人權保障之間取得平衡,維護香港在「一國兩制」下一直擁有的優勢。

陳同佳在台灣殺人案發生後,港府尋求修訂《逃犯條例》,把條例適用範圍擴展至內地、澳門和台灣。(資料圖片)

分清輕重緩急 先管暴力罪行

可惜的是,港府在尋求修例時眼高手低,無視社會大眾訴求,僅向個別既得利益群體傾斜。今年3月底,港府在商界的壓力下剔除9項罪行類別(主要與破產、知識產權、課稅等經濟罪行有關)。此舉無非是要換取商界代表在立法會表決時投票支持,但當局卻沒向公眾解釋清楚,修例其實包含一些提高人權保障的舉措,例如把申請引渡的門檻由原先建議的量刑起點一年或以上罪行,提高至三年或以上。這些都是官員沒有意識到市民憂慮的證據。

不客氣地說,商界只是整個社會生態一部分,政府不應只考慮該界別的利益,無視其他市民的憂慮。既然社會大眾對修例有保留,林鄭理應理解有這保留的原因,讓市民看見她的同理心,在手法上有所調整,分清輕重緩急,優先處理市民看得明白、不會爭議、或者爭議較少的嚴重罪行,《逃犯條例》附表所列首六類暴力罪行便是如此,包括謀殺或誤殺、教唆他人自殺、惡意傷人、性罪行等,政府口口聲聲稱「刻不容緩」的陳同佳殺人案,亦屬此類。

另一方面,政府在向商界「讓步」後仍保留兩類與商界明顯有關的罪行,包括「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或金錢利益、非法處理或收受財產、偽造帳目」和「與賄賂、貪污、秘密佣金及違反信託義務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這些「不可赦」的罪行可與上述暴力罪行優先處理,讓社會更明白政府急迫修例的理據所在。

其餘30項罪行類別中,不少是相對輕微的,不妨先不納入修例範圍,一些定義較為含糊、容易引起政治解讀的罪行,包括「危害種族或直接和公開煽惑他人進行危害種族」、「方便或容許任何人從羈押中逃走」,以及「關乎出入境事宜的罪行(包括以欺詐方式取得或使用護照或簽證)」,當局應逐步向市民釐清其含義,之後才納入修例範圍。

修訂《逃犯條例》茲事體大,本地政界、市民,以至國際社會皆密切關注,甚至視作日後《基本法》23條立法的前奏。分步驟有序推動修例,確實有助消除反對者對修例的偏見,何樂而不為?事實上,單從政府早前剔除9項經濟相關罪行可見,篩選罪行其實有先例可援,林鄭絕對可以「照辦煮碗」,以「先易後難」的方式,先設立有限度的中港移交安排,爭議較大的罪行容後再議再行。

(李澤彤攝)

參考中法協議 推行過渡措施

毋庸諱言,許多市民反對修例,原因不在修例本身,而是對中國內地缺乏了解和信任,內地司法制度至今未能給予他們足夠信心,去消除引渡安排會淪為政治檢控工具的疑慮。香港的法治傳統仍優於內地,但內地近年積極推動司法改革,成效顯著,也該獲正視與肯定。

值得留意的是,並非所有西方國家都拒絕與中國進行司法合作,例如法國便在2007年與中國簽訂引渡條約,2015年正式生效。這項條約包括不少把關機制,值得港府參考,例如第3條規定,假如被請求方有充分理由認為,引渡目的是基於被請求引渡人的種族、性別、宗教、國籍、族裔或者政治見解,應當拒絕引渡;國籍方面,條約第4條列明,如果被請求引渡人具有被請求一方國籍,應當拒絕引渡,而該人的國籍「依引渡請求所針對的犯罪發生時確定」。

回到香港,一些市民擔心內地將來會否以非政治罪名,要求港方移交牽涉政治敏感事件的逃犯。社會上一些針對修例的反建議,也以消除這些憂慮為依據。然而,部分主張刻意迴避直接修訂《逃犯條例》,實屬因噎廢食;另外一些建議,如立法會議員田北辰提出的「港人港審」,相對而言具建設性,值得考慮。

田北辰指,港府可參考類似《中法引渡條約》,若有外國人在內地犯案後逃到香港,而內地要求港府引渡,就由特首決定是否交由法庭處理引渡申請;若有關事件涉及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內地可提交證據,要求本港法院審理。必須強調,「港人港審」並無法真正體現「引渡」的原意和精神,只可作為過渡措施,在內地司法進一步改善及港人對內地法制信任上升之前,可以消減市民的疑慮,但不應視為恒常舉措。

(李澤彤攝)

對政府來說,要長遠避免立法過程受政治猜疑及民粹情緒牽絆,更重要的是建立真正鞏固市民信心的把關機制:一是在接到內地的引渡要求後,本地警方應主動就案件進行查證,而非被動地接受內地執法部門提供的證據,內地公安部門也應該全面提供協助;二是本地法庭的角色不能局限在審視表面證供,而應該在本地警方查證的基礎上,作出獨立判斷,避免造成冤假錯案,更不能將政治犯通過普通刑事案被引渡回內地。

強化本地法院在引渡逃犯上的角色,有助減少市民對修例的恐懼。反對修例的人可以不信任政府官員和中央,但不至於質疑香港法院的公正性和獨立性—若真如此,他們真正困擾的問題已不是修不修例,而是在香港生活已毫無安全感可言。

理性討論為上 切勿炒作民粹

自保安局提出修例建議以來,個別媒體利用政府工作的疏漏,借機煽動民情,把修例形容為「送中條例」,企圖激起民粹極端主義,為近年逐步降溫的陸港矛盾煽風點火。平情而論,內地司法體制仍有明顯缺陷,但不至於是「蠻荒之地」,用看似「貼地」但荒謬的詞藻來討論《逃犯條例》,除了證明高超的市場營銷手段外,有什麼理論分析可言?「佔中」後衍生的港獨政論,就是同一種將歪理說成真理的荒唐邏輯。或許社會可以理解某些政黨為求獲得政治影響力而推銷一些旁門左道的口號,但作為新聞媒體,需要以專業原則自律。

(盧翊銘攝)

無視陸港兩地人員交流日益頻繁、司法互助需求有增無減的事實,根本不切實際。與其像鴕鳥一樣,無休止地逃避和區隔兩地,不如就如何建立有效的逃犯移交機制,來一場理性討論。當然,在目前兩地司法水平存在較大差異的情況下,較理想的辦法是先處理爭議性較小的罪項,將來再以「三年一檢」、「六年一檢」之類的方式,按照內地司法改革的進展,決定是否對「罪行清單」作出相應調整。

總括而言,在修訂《逃犯條例》一事上,政府「霸王硬上弓」,手法拙劣。它注意不到市民的合理擔憂,一味借陳同佳案「過橋」,以為只要獲得商界支持,一切便萬事大吉了。縱然政府最終有可能成功修例,但較早前的大遊行證明,它與市民的距離因今次修例爭議而被扯遠了,將來施政只會更為艱巨。所謂「事緩則圓」,與其堅持錯誤的態度和手法,倒不如以按部就班的方式推動修例。政府跟市民講道理,才能逐步消除大眾對修例的疑慮,為建立有效的移交逃犯機制創造積極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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