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周報社論】「借貴錢」遺害深 放貸市場應全面規管
上周,民建聯發表調查報告,指市民「借貴錢」的情況普遍。香港的經濟結構讓一般市民的收入出現嚴重差距,更讓低收入人士面對巨大財務壓力,政府不應再讓財務公司繼續壓榨這一群人。另外,從借貸廣告的製作可以看到,絕大多數財務公司的宣傳對象是年輕人。在強大的消費慾望驅使下,一旦年輕人養成「先使未來錢」的習慣,繼而欠債纍纍,將成為「失落的一代」,難以挽回。2016年,政府推出財務中介規管安排,相關投訴隨之下降,然而,早有評論指,這些措施未能治本。政策推行了兩年,政府是時候檢討成效。
現時,市民可以到銀行或財務公司借款,由於銀行會進行嚴謹的入息或資產審查,故財務狀況較差的市民一般選擇到財務公司借款,或透過中介公司向放債人借款。過去,由於中介公司可收取服務費,部分中介人會藉詞收取巨額款項。2016年,政府修例禁止財務中介人收取任何費用,堵塞了漏洞。與此同時,財務廣告必須加上「借錢梗要還,咪畀錢中介」的警告字句,防止市民受誤導。
然而,上述政策只能夠阻止財務中介收取巨額服務費,而警告字句收效甚微,未能整體修正「借貴錢」的問題。市民固然有責任判斷借貸的風險,但是人的判斷能力有異,而且受着客觀環境影響,不應不切實際地假定每一個市民在所有時刻都能作出理性抉擇。故此,政府一方面須禁絕誤導信息,助市民作出理性抉擇;另一方面則要改革制度,打擊以不良手法經營的財務公司,防止市民受騙,並將借貸風險降低。具體來說,政府須全面規管財務公司廣告與借貸成本、增設入息資產審查、增加公司註冊成本,以保障市民的權益。
借貸廣告誤導 禁播或許是出路
現時財務公司的廣告鋪天蓋地,政府於2016年要求所有貸款廣告加入「借錢梗要還,咪畀錢中介」的警告字句。此標語初期或許能起一點警示作用,但是後來廣告商用盡一切方法,將警告字句的影響減至最低,甚或將警告字句匆匆讀完,觀眾根本難以接收到警告信息。有人建議,應規定在借貸廣告中加入更多警告字句,然而,財務廣告的形式不囿於電視廣告,還在網絡等平台出現,形式繁多,減低警告字句影響力的方式同樣繁多,就算再增加警告字句,效用也成疑問。
也有論者認為,應就財務公司的廣告訂立指引,惟指引的成效存疑。可供參考的是《電視通用業務守則—廣告標準》(下稱:《標準》),它規定了《銀行業條例》授權經營的銀行、存款公司為其按揭及其他借貸與信貸服務作廣告宣傳時,須「小心處理廣告內容,以免公眾對貸款服務條件有所誤解」,然而,「碌卡去旅行」等傳播誤導信息的廣告仍不時出現,可見訂立指導性守則的效用不大。
隨着網絡社交媒體大行其道,愈來愈多財務廣告於網上湧現,容易接觸到青少年群體,而且由於數量眾多,大大增加了規管的難度。故此,更根本的做法是禁絕借貸廣告。如果市場上的廣告都清晰、客觀,固然可助消費者作出理性抉擇,但在競爭激烈的市場裏,商戶大有動機以譁眾取寵的方式作宣傳。借貸屬於重大決定,但理財觀念薄弱者大有人在,一刻的引誘,隨時令人恨錯難返。政府與其小修小補,倒不如全面禁止借貸廣告,情況就如當年禁絕香煙廣告一樣。
降低規管利率 應審查還款能力
現時法定年利率上限過高,也是問題的本因之一。按《放債人條例》(下稱《條例》)第24條,任何人(不論是否為持牌貸款人)以超過年息60%的實際利率貸出款項,即屬違法。《條例》25條規定,如果年息高於48%,則法庭可推定該宗交易屬敲詐,要求重新商議交易。
《條例》早於1980年制定,或有不合時宜的地方。年息上限過高,本就令債務難以清還,而借取這些款項的市民,絕大多數資金周轉不靈,高額年息或令其走投無路。故此,年息上限過高,本就為市民設下陷阱。另一方面,由於大多數借貸者根本難以償還債務,這令中介人、放貸人鋌而走險,以違法、粗暴的方式收回欠款,進一步逼迫借款市民走向絕路。由此觀之,年息上限過高,對社會有弊無利。
2006年,民主黨立法會議員何俊仁曾提出書面質詢,質疑政府將貸款利率管制水平訂為年息60%、48%的理據,當時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馬時亨的書面答覆指,該標準是「參考香港當時良好的商業慣例和其他司法管轄區(例如英國)的法例而決定的」。然而,財務公司一般只是借貸市場的補充放債者,借貸對象只是小型客戶,利率上限不應如此之高,為保障市民的權益,政府須修訂管制利率至合理水平。
在降低管制利率的同時,應立法規定財務公司對借款者作資產、入息審查。在現行規定下,銀行同時受到《銀行業條例》、《放債人條例》和《銀行營運守則》規管,一般的財務公司則只受《放債人條例》規管。在2009年後,金管局已就銀行放貸作嚴格規管,銀行須就其按揭貸款向借款人作資產、入息審查,確保借款者有還款能力,對一般財務公司卻無嚴格規定,而財務公司更會以「免入息、資產審查」作招徠,吸引顧客。
「免入息、資產審查」令市民容易作出非理性抉擇,並不可取。雖然現今科技昌明,以大數據審核市民信用的技術日趨成熟,如果機制完善,入息、資產審查並非必要,但是以傳統借貸公司而論,規定它們在借出款項前進行入息、資產審查,仍然必須。
增加經營成本 防劣質公司復活
在推出加強規管的措施之餘,政府還須增加財務公司的註冊成本。現時,成立財務公司先要支付約萬多元的註冊申請費,只要裁判法庭信納該申請人是經營放債人業務的適當人選、牌照名稱沒有誤導他人,以及法庭向其發牌並不違反公眾利益等簡單要求,牌照便會獲批。由於註冊成本並不高,註冊人違規後,仍然可以借殼等方式,以另一面貌示人。
其實,政府只要訂立註冊資本下限,就能夠增加財務公司的註冊成本,防止以不良手法經營的財務公司無限復活。在現行制度下,曾有財務公司的註冊資本低至五元,絕不理想。這既對借款者構成風險,也令守規的財務公司易受害群之馬連累。曾有財務學者建議將註冊資本訂於100萬元,惟財務公司的收益龐大,100萬元的註冊資本仍屬過低。據《銀行業條例》附表七認可作為接受存款公司而經營接受存款業務的公司,其繳足款股本與其股份溢價帳(如有的話)結餘的總額不少於2,500萬港元,財務公司的註冊資本也應貼近這個水平。
「借貴錢」的問題困擾市民多年,已有不知多少人因此走上絕路,政府不應繼續以鬆懈態度對待。須知,「借貴錢」絕不只影響借貸者,還會牽連其家人,使家庭陷入債務深淵;部分財務公司不斷散播錯誤的理財觀念,對下一代與社會整體發展來說,也是百弊而無一利。政府應以市民的利益為依歸,從廣告規管、借貸成本規管、入息資產審查、公司註冊四方面着手治理問題,保障市民的權益,遏止「先使未來錢」的歪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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