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豈能大事化小小事化無 「李波事件」中央欠港人清楚解釋

撰文: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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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當年的香港警隊亦存在不少害群之馬,甚至與黑社會同流合污,急需進行改革;中國公安今天也同樣需要徹底的改革。如果能將政治生態轉好,就像香港廉政公署成立後香港警察發生的改變一樣,在符合科學治理的體制內,個人的良知更能得以彰顯。

「李波事件」表面上「塵埃落定」,實際上並沒有。在過去一段日子,這件事讓香港籠罩在「被失蹤」、「被綁架」、「被認罪」的陰霾下,人心惶惶。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實在有必要給關心此事的港人一個清楚解釋,把事件的真實狀況說個明白,以緩解關心「一國兩制」的香港人的焦慮。如果有些人以為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無」,這是最糟糕和愚蠢的處理方法。「李波事件」處理得不好,將會讓中港之間本來就日益脆弱的「互信」雪上加霜,帶來誰也承擔不起的、不願意看見的、持續惡化的信任關係。

「依憲治國」為第一要義

中央政府各個部門都應該認識到香港與大陸的差異。國家主席習近平說過,針對歷史事實而制定的「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基本方針不容動搖,他還強調了「依憲治國」的重要性。《基本法》是中國憲法的關鍵組成部分,《基本法》保障香港公民的基本權利,維護《基本法》是「一國兩制」的第一要義。憲法的尊嚴與「一國兩制」的重要性遠大於任何大陸的官僚作風及香港執法部門的被動態度,也不可能妥協於一些官員慣於矇騙過關的陋習。在「李波事件」上,中央政府應該採取完全開放的態度,將事件原委公諸於世,既服香港人的心,更可讓大陸官員和整個社會上了一堂「憲法課」;相反,越是隱瞞,就越會招致更多的揣測,既打擊了香港人的信心,更觸動了大陸人民對「依憲治國」的質疑。

《基本法》第18條明文規定:「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而附件三所列載的全國性法律,亦只限於國防、外交和涉及中港關係的法律。李波事件是否觸碰到了「越境執法」的事實,它的結論將挑戰「一國兩制」的核心精神,更違反了中共提出的「依憲治國」底線。這不再是單純的法律問題,而是大是大非的政治問題。

大陸的一些部門和主管存在一種誤解,在「回歸」的大背景下,以為中港之間已無區別,這是對「一國兩制」的嚴重誤解。這些部門和主管應該認真學習《基本法》,了解香港在中國作為「特別行政區」的獨特地位,才有可能避免重蹈「李波事件」的覆轍。

「一國兩制」在誕生之日起,就肩負重大的政治使命,它既是用來解決香港、澳門回歸的「定心丸」,也影響台灣民眾對兩岸關係的認知。三地民眾對「一國兩制」的信任,直接影響到他們對中央政府和回歸的信心。同時,「一國兩制」作為重要的政治構想,《基本法》作為中國《憲法》的事實延伸,同時影響着中國人民對社會主義體制的信任。中共作為執政黨,應知歷史上不少事件,例如文革、六四等,都會影響人心向背。「李波事件」在香港人心目中,是一次極重大的信任危機,處理時千萬不可掉以輕心。

香港自回歸以來,市民無時無刻不在關注「一國兩制」的落實。換言之,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區政府的一舉一動,都影響到對「一國兩制」的承諾。公道自在人心,中央切不可失信於民。

搞清楚對象 放李波一馬

不過,在追查「李波事件」真相的過程中,香港媒體不應該將受害者當成「責任方」。李波是新聞當事人不假,但一些媒體對於李波本人的追問,乃至指摘其「幫助中共隱瞞事實」或「不負責任」,顯然已經超出李波需要承擔的責任。有很多話,李波如果可以說,他當然會說,而他不願意說的,背後也會有其難言之隱,一味地逼問李波,把鏡頭對準李波沒有意義。一些輿論甚至要求李波「站出來」,這顯然是過分的要求。李波不過是一名平凡的「禁書」商人,開書店、出版書籍,他不是政治人物、不是革命家,更沒有義務扮演「烈士」的角色。既然香港是堅持言論自由的地方,那麼「禁書」商人也應該與普通市民無異,在媒體面前,他沒有多於普通人的責任。媒體的強力追問,或令李波在不經意間講出對他及他的家人不利的話,結果或許會令媒體銷量增加,多賣一些廣告,滿足了某些人的好奇心或情緒,卻不一定是公義的行徑,更可能侵犯了李波及其家人的權利。如果是這樣,公權力或輿論對李波的傷害又有什麼分別?所以,追查事實原委應該,但對李波咄咄逼人只能是五十步笑百步,跟公安的做法沒有太大分別,或許媒體應該放李波一馬。

在任何政治權力的博弈中,升斗小民是無力的。正如作為媒體不應該贊同年輕人在旺角事件中對警察扔磚,也不應對個別持不同政見者採取「批鬥式」口誅筆伐一樣。媒體的對手不是個別的弱勢群體,而是「當權者」,不論是主導社會體制的政府,或者是在某一瞬間在街頭佔據有利位置的示威者,只要在不法、無理、不公的情況發生就不應受到鼓勵。媒體更不應該帶着先入為主的偏見進行採訪報道,媒體的職責是建立有效掌握事實的理據,盡可能尊重當事人,特別是對待受害者的方式,將事情向公眾說明,繼而提出自己的觀點。

「李波事件」是個契機

對「李波事件」的處理和解讀都不可以簡單化,更不可一刀切,媒體應該幫助社會了解事件背後複雜的政治議題。中國的執法部門過往有不少拙劣的前科,這是事實。有些人為大陸官員辯護,認為大陸官員還有不少是廉潔的,不應該以偏概全。以偏概全當然不對,然而,用抽象的評價去掩飾局部事實就更不可取,最荒謬的是企圖對違法腐敗行為高舉輕放。官員或許應該以更誠懇的態度接受群眾的監督,就算指責有些過火,也應該理解。他們應該意識到,相比之貪腐官員讓人民所受的委屈,官員的這一點「委屈」又算得上什麼呢?

中國的權力部門確實有劣績昭彰的名聲,甚至存在不少「半個黑社會」式的人物,人們應該記得當年重慶的打黑運動,演變成不同勢力在搶地盤的戲碼。正如當年的香港警隊亦存在不少害群之馬,甚至與黑社會同流合污,急需進行改革;中國公安今天也同樣需要徹底的改革。如果能將政治生態轉好,就像香港廉政公署成立後香港警察發生的改變一樣,在符合科學治理的體制內,個人的良知更能得以彰顯。

「李波事件」挑戰港人對「一國兩制」的信心,最大的「輸家」其實是中央政府。中港之間的關係,早已呈現出「陸強港弱」的局面。作為「強」的一方,必須主動展現出最大的氣量與善意,才能促進更有效的互動。只要處理得當,「李波事件」可以不成為香港人認識國情的「負面教材」。

大陸一直強調經濟要從「粗放型」向「精細型」轉型,其實大陸的國家治理同樣應該從過去的「粗放型」向「精細型」轉型。於是,中央政府更應該將「李波事件」徹底清查,將事實原委公之於眾,有錯必糾,扭轉人們對中央政府的誤解,深化改革、加快轉型。從這層意義上說,「李波事件」或許可以是一個契機,中央政府應該把握,而非逃避。能否轉危為機,則考驗當局的政治智慧與管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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