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必」譚得志煽動罪上訴案 上訴庭將於明日下判辭
撰文:郭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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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力量前成員譚得志(快必)2020年多番在擺街站時被指發表煽動言論,包括有叫「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等口號,2022年在區域法院經審訊被裁定11項罪成,判囚40個月。他早前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根據司法機構網頁資料,上訴庭將於明日(7日)下判辭。
上訴人譚得志(49歲)被裁定11項罪成,包括:1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7 項發表煽動文字、1項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1項舉行或召集一個未經批准集結及1項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授權人員作出的命令。
譚認為控方須證明被告犯案意圖
代表譚的律師上訴時指,涉案言論並非只有一種詮釋,理解會在不同人、不同情況下產生變化,控方須證明被告的犯案意圖,此外,本案屬「可公訴罪行」,應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爭議區域法院無權處理本案。
律政司卻認為煽動罪屬成文法而非普通法,控方毋須證明被告的意圖,又指《國安法》條例中,只要涉及國家安全的罪行,便可循公訴罪行處理。
本案裁決或影響其他相類案件
譚的上訴聆訊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及兩名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審理。本案有就煽動罪提出爭議,亦影響到其他相類案件。其中同樣涉煽動罪的《立場新聞》案,其主審法官郭偉健原定去年11月裁決,但郭官稱想等待譚的上訴結果,並稱會在譚案裁決後的30日內就《立》案下裁決。
案件編號:CACC 6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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