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漢虛報已婚申請公屋 涉虛假陳述判囚一個月 緩刑12個月
撰文:郭梓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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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公屋申請人於2018年申請公屋時虛報自己已婚,涉刻意隱瞞婚姻狀況,違反《房屋條例》被控,被告早前於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暫委裁判官莊靜慧今日判刑時指,考慮到案情嚴重性,以及閱讀感化報告後,遂判被告監禁一個月、緩刑12個月。
房屋署指,該名公屋申請人在2018年向房屋署遞交的入住公共房屋聲明中,申報他的婚姻狀況為已婚,並於當日完成入伙手續。惟其後經調查揭發,他在遞交公共房屋聲明期間,正辦理離婚,他刻意隱瞞婚姻狀況,以藉此獲配公屋。
房署發言人提醒所有公屋申請人,如違反《房屋條例》第26(1)(c)條,即在申請公屋時明知而向香港房屋委員會作出虛假陳述,而被法庭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而相關的公屋申請也會因此被取消,已入住公屋單位則會被收回。
案件編號:KTS 11/2024、KTS 12/2024、KTS 1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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