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保安局去信《明報》反駁有關境外干預罪報道

23條立法|保安局去信《明報》反駁有關境外干預罪報道
撰文:蕭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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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昨日(22日)刊出有關《基本法》第23條的報道,引述有學者評論擬訂立的「境外干預」罪較《港區國安法》勾結外國及境外勢力罪,將涵蓋更多境外干預情况。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去信《明報》總編輯,指報道或令人產生不必要顧慮和誤解,強調保安局長已多次公開指出,干犯「境外干預」罪是要符合三個條件,一般市民不會輕易誤墮法網。

保安局的信中指出,建議的「境外干預」罪的三個條件為:(1)配合境外勢力;(2)使用不當手段(例如明知而作出關鍵失實陳述、使用暴力、威脅使任何人的財產或名譽受損等);及(3) 意圖帶來干預效果(例如影響政府、立法會或法院履行職能,或干預選舉等)。換言之,要三個條件要同時符合,達到「三連中」,才會觸犯「境外干預」罪,絕對不會出現有人誤墮法網的情況。

對於《明報》引述有學者擔憂因新聞工作、學術工作會誤墮法網,保安局指,正當新聞工作、學術工作不會涉及使用不當手段,例如「明知而作出關鍵失實陳述」,更遑論使用暴力或作出任何犯罪行為,因此無需顧慮。針對

《明報》報道亦引述有觀點指「境外干預」罪「似乎超越單純維護國安」,保安局強調,此說法完全錯誤,重申有關罪行的立法建議完全正當,亦屬必須。

查核本地非政府組織收美國資助? 鄧炳強:維護國安工作不公開

撰文:黎詠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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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選委界議員何君堯關注港府是否有機制,核查本地非政府組織曾否收受海外組織,如美國國際開發署(USAID)及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等的利益,及當局有否評估本地非政府組織收受海外組織資助,有否觸犯《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他稱,據悉,USAID長期資助海外非政府組織,協助該等組織從事輸出西方價值觀、實施滲透破壞、煽動暴亂等危害國家安全的工作。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書面回應稱,香港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建立了各類措,防止境外勢力干預香港正常運作,防範境外勢力透過代理人或代理組織非法干預國家或香港特區的事務,損害國家的主權和政治獨立、危害國家安全。他強調,維護國家安全是香港的頭等大事,是政府重中之重的工作。而香港的相關工作資料屬維護國家安全工作信息,因此不予公開。

3月19日,立法會開大會,出席的包括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廖雁雄攝)
何君堯關注港府是否有機制核查本地非政府組織曾否收受海外組織資助(廖雁雄攝)

何君堯指,據報,近日美國新一屆政府計劃大幅削減美國國際開發署(USAID)的開支,因此質詢港府是否有機制核查本地非政府組織是否有收受USAID等美國機關的資助。鄧炳強在書面回覆中重申,香港特區政府一直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同時依法保障香港居民和在港其他人的合法權益、權利和自由,堅定不移維護香港社會整體利益和長期繁榮穩定,確保「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

他續指,隨着《香港國安法》在2020年6月30日頒布實施,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在2024年3月23日刊憲生效,本港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得以完善。《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渾然一體、兼融互補,為香港特區築牢維護國家安全的穩定防線。

鄧炳強指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歡迎各地機構來港交流和拓展業務(資料圖片)

鄧炳強: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 歡迎各地機構來港交流和擴展業務

他強調,香港作為國際都會及國際金融中心,一直歡迎世界各地和本地的機構、組織和人員互相交流,也歡迎境外機構或組織來港設立辦事處開展業務。另一方面,現今地緣政治局勢日益複雜,香港面對的國家安全風險千變萬化,外部勢力及反中亂港分子不斷肆機作出惡意的攻擊和抹黑,當中如有使用不當手段作出境外干預行為,違反國際法下的不干預原則,妄圖破壞香港繁榮穩定,構成國家安全風險的行為,港府必定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進行反制,以維護國家安全。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去年3月23日刊憲生效(特首辦)

他在答覆中又詳列去年3月生效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針對境外勢力企圖干預本港的相關條文。他指,根據《國安條例》第52條,任何人(包括任何組織)如意圖帶來干預效果,而配合境外勢力作出某項作為,並在過程中使用不當手段,即屬犯「危害國家安全的境外干預」罪。第53至第55條就相關罪行元素作出清晰定義,「帶來干預效果」涵蓋影響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執行職能、干預選舉、損害中央與特區的關係或特區對外關係等;「配合境外勢力」涵蓋在境外勢力資助或以其他方式支援下作出有關作為的情況;「使用不當手段」則涵蓋作出關鍵失實陳述、作出暴力或構成刑事罪行的作為等。

此外,《國安條例》也完善了原設在《社團條例》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組織在香港特區運作的機制。根據第60條,如保安局局長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本地組織在香港特區運作或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者;或如某本地組織是政治性團體,並與境外政治性組織有聯繫,涵蓋接受境外政治性組織的資助或其他方式的實質支援等情況,保安局局長可禁止該本地組織在港運作。

此外,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在香港特區運作的機制,也適用於在境外成立,但與香港特區有關聯的組織,例如是有人於香港特區在該組織的控制、監督或指使下進行活動,或者該組織向在香港特區的人提供資助或其他形式的援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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