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漢疑染新冠後外出 官指可能感染非控罪所指 裁上訴得直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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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漢疑於感染新冠病毒期間多次外出,包括到吉野家等餐廳堂食及乘搭港鐵等。他被裁定9項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罪成,被判囚7個月15天。中年漢就定罪提上訴,高等法院法官今(31 日)頒判辭指,被告控罪時期是「自知可能受感染」,並非控罪所指的「自知屬受感染人士」,認為兩者有分別,遂裁定他上訴得直。考慮到上訴人已服畢逾半的刑期,計算假期後,約餘下2個月的刑期,因此決定案件不發還重審。

經審訊後9罪成立

上訴人雷寶林(42歲,水果店職員),原被控12項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罪成,控罪指他於2022年2月24日至28日期間,自知屬指明傳染病即2019冠狀病毒感染的人,而使他人蒙受感染的風險,即身處在吉野家、烔記手撕雞、美心MX、海港冰廳、惠康超級市場、百佳超級市場,以及6度乘搭港鐵往返深水埗至尖沙咀或旺角。他經審訊後,被裁定其中9罪成立,涉及的日期為同年2月24至25日。

上訴人雷寶林在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於,在高等法院上訴得直。(資料圖片)

3月4日才獲核酸檢測結果

案情顯示,上訴人於2月24日分別到楓樹街球埸和西九龍普通科門診,進行兩次核酸檢測。其中楓樹街的檢測,上訴人於同月28日獲知為陰性;西九龍普通科門診的結果,他則於3月4日獲知結果為陽性。此外,上訴人於2月24至26日均進行快速測試,結果均為陽性。

衛生署當時需有核酸檢測核實

高等法院法官在判辭指,衛生署高級醫生楊偉傑在審訊時同意,25日或前的快測結果是一個參考,需要進行核酸檢測以進一步核實,政府是在26日或之後,才接納陽性快測結果。同時,楊亦不排除快測可能出現「假陽性」。

上訴人認為只是可能受感染

法官續指,上訴人在會面紀錄稱,因其快速測試結果為陽性,因此認為自己可能受感染。但法官指「自知有可能受感染」和「自知受感染」有分別,後者需建基於上訴人已經受感染。

上訴人於2月24日到西九龍普通科門診進行核酸檢測,於3月4日才獲知結果為陽性。他因此不可能在3月4日之前,屬條例所指「自知屬受感染人士」,因此裁定他上訴得直。

案件編號:HCMA168/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