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金錢糾紛網上披露他人資料 兩起底罪成判監兩月 緩刑兩年
撰文:何瑞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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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歲男子因金錢糾紛,在社交平台個人帳戶內發布兩條包含對方個人資料訊息,包括手提電話號碼、相片及香港身份證副本等要求對方還款,去年7月被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拘捕並落案起訴,被告就兩宗「起底」罪認罪,今日(12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監兩個月,緩刑兩年。
案情指,事主曾於2020年與另一名人士發生金錢糾紛。至2022年9月及12月,42歲男被告黃灝龍在一個社交媒體平台的個人帳戶內發布了共兩條包含事主個人資料的訊息,要求事主還款。
事主被披露資料包括手提電話號碼、相片及身份證副本
事主被披露的個人資料包括英文姓名、手提電話號碼、相片及香港身份證副本,從中可以看到事主的中文姓名、英文姓名、香港身份證號碼、出生日期、性別,以及事主的照片等。
私隱公署去年7月27日拘捕被告,並根據律政司的法律意見,就被告的「起底」行為落案起訴他共兩項違反《私隱條例》下「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的罪行。被告今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認所有控罪,被判監禁兩個月,緩刑兩年。
私隱專員鍾麗玲稱將他人「起底」無助解決問題
私隱專員鍾麗玲歡迎法庭裁決,並稱市民應循合法途徑處理糾紛,將他人「起底」,無助解決任何問題,相反往往只會使衝突升級。她提醒市民再者「起底」屬嚴重罪行,違例者一經定罪,可被處即時監禁,最高可被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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