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員上網搵料 販毒案須三度重審 官警告違規可判囚
若被選作陪審員,被告的命運就交托在自己手上,責任重大。現在互聯網搜查資料十分方便,陪審員由於過分投入,私下調查案件的事件時有發生,惟這做法極可能會影響司法不公。
一名陪審員由於在網上搜查案件資料,法官特別作出警告,指出此等行為,可能觸犯藐視法庭罪,嚴重者更可能會被判監。
上訴庭昨日(2月29日)在一宗販毒案的判辭中,罕有地發出警告,提醒法官以後務必再三提醒陪審團,必須根據庭上證供裁決,違規者會引致嚴重後果。若有陪審員不聽指示,在互聯網搜尋有關案件資料,法庭會轉交律政司處理,或考慮檢控違規陪審員藐視法庭罪。
43歲女子陳煥弟,涉嫌販運640克海洛英從馬來西亞吉隆坡販毒來港,2014年被高等法院判入獄20年8個月。惟法官其後發現有陪審員從網上得悉案件是重審,可能影響裁決。
先入為主不利被告
一名陪審員事後致電法庭書記,透露有陪審員曾在互聯網搜索得悉案件是重審,擔心其他陪審員會先入為主,產生對被告不利的想法,於是將事件告知法庭。
上訴庭曾發信予該案所有陪審員查問,發現除了一名無法聯絡的陪審員,其他都知道該案是重審,其中兩人承認曾在互聯網搜尋,從而獲知案件是重審。後來,陳煥弟以此為上訴理據,上訴庭早前裁定上訴得直,下令案件須第三度審訊。
陪審團須遵從法官指示及證據裁決
法官潘兆初昨日在判詞指出,陪審團並非專業法律人士,但他們被選中組成陪審團後,便是一個具備司法性質的審裁組織,行事必須符合司法標準,這樣才能確保被告可得公平審訊的權利。因此,陪審團必須遵從主審法官的指示,及只是根據庭上證據,而絕不考慮其他事情來商議案情和作出裁決。
如果陪審團沒有根據上述司法機構應有的品質行事,公眾便會對陪審團作出的裁決的合法性失去信心,刑事法制的根基亦會受損,因此法庭必須確保上訴人沒有被剝奪公平審訊的機會。
潘承認,互聯網已成為市民日常生活的一部份,這種簡易搜尋資料的方法亦對陪審團制度帶來了挑戰。他引述英國一個相似案例稱,有陪審員在自己搜查的過程中,可能在自覺或不自覺的情況下影響到判斷,然而控辯雙方在審訊時卻不知道陪審團商議的內容,從而未能作出適當回應,這會偏離陪審團只能根據庭上所聽取證據作裁決的基本原則,最終只會對被告造成不公。
上訴庭法官建議,及後法庭處理有陪審團主理的案件時,須於開審時向陪審團作出指示,在總結案情時,亦可再提醒陪審團,不能在互聯網搜查案件資料。陪審員若不聽從指示,可被控以藐視法庭,一經定罪,可被判入獄,後果相當嚴重。
然而法官們稱,雖然涉事的陪審員私自查案件幫倒忙,但今次不會作出追究,畢竟這是首宗陪審員私下用互聯網作調查而受影響的案件。故在判詞上加上警告,並嚴正聲明,如再有陪審團違規,不排除會交由律政司處理。
英國一名陪審員於2013年一宗商業訛騙案中,私下用互聯網作調查後,把調查結果與其他陪審員一同分享,事件在案件開審五星期方被揭發,導致案件要重審。該陪審員其後因藐視法庭被判囚兩個月。
案件編號:CACC 114/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