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賦權食環署移除阻街物品 毋須警方介入 今展開公眾諮詢
政府為提升各項環境衞生問題的效率,建議賦權食環署可在毋須警方的協助下移除阻街店舖的阻礙物品,並將拒絕政府人員進入處所調查訂為違法行為,署方亦可於受蟲鼠侵擾的地方設置器材,以監測蟲鼠滋生的情況。環境及生態局今日(21日)展開為期兩個月的公眾諮詢。
政府早前分兩階段檢討現行環境衞生法例的權限和罰則,包括於首階段修訂《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及阻礙)條例》(第570章),以調高公眾地方亂拋垃圾、吐痰、未經准許而展示招貼或海報等表列罪行的罰款,由原本1,500元倍增至3,000元,針對店舖的「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及「非法擺放廢物」就上調3倍至6,000元,上月22日起實施。
政府第二階段建議修改《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及其他相關法例,賦權食環署可要求店方在限期內清除阻礙物,否則將之移除甚至沒收,無須依賴警方權力。此外,政府擬延長政府人員可進入處所調查妨擾事故,如滲水問題的時段,由上午7時至下午7時延長至下午10時;並將不遵從政府人員發出的「擬進入處所通知書」訂為違法行為,可被處以最高第二級罰款5,000元,以確保執法人員在合理時間內進入有關處所調查公共衞生妨擾事故。
政府亦建議修例賦權食環署於受蟲鼠侵擾的地方設置器材以監測蟲鼠滋生的情況,並將干擾有關器材訂為違法行為,並且可根據署方的攝錄機所擷取的影像及影片,就店鋪阻街行為向涉事店鋪的商業登記業務人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或作出檢控 ,以提高執法效率 。政府同時建議提高多項罪行的罰則,以非法展示或張貼招貼或海報為例,政府建議罰則由現時第3級罰款1萬元及每日300元,提高至第4級罰款2.5萬元及每日450元,以加強阻嚇力。
政府已於今年7月就第二階段法例修訂的初步建議諮詢立法會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的意見。諮詢文件已上載食環署網頁,公眾人士可由今日起至明年1月21日提交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