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兩舊生被拒參選校友評議會 指常委未給予機會解釋 求覆核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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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中大逸夫書院學生會會長謝煒洛,和前中大學生會代表會主席孫昊賢,均有報名參選中大校友評議會的選任常委。惟評議會常委會經投票後,決定不通過兩人的參選資格。兩人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指常委會開會時參閱謝被定罪,和孫涉提倡分裂的言論的報道,但未給機會予兩人解釋,質疑程序不當,要求推翻決定。
申請人為謝煒洛和孫昊賢,答辯人為香港中文大學校友評議會。
謝曾因非法集結及襲警罪囚8個月
兩名申請人在申請書透露,他們於本年1月28日,報名參加中大校友評議會的選任常委。常務委員會於同月30日會開會,期間參閱多段新聞報道,包括謝於2021年被裁定非法集結和襲警等罪成,被判囚8個月;孫則於2018年在開學禮涉提倡香港從中國分裂出來。常務委員會經投票後決定,否決給予兩人參選資格。常務委員會於2月3日把決定告知二人。
未有給兩人解釋機會
申請書指,《基本法》第26條保障港人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為確保程序公正,申請人在事件中應有機會作解釋。惟評議會不通過兩名申請人的參選資格前,沒有給予機會讓他們作回應。申請書指,若謝有機會就定罪作出回應,會表明他已感到後悔,重犯機會低。他將會守法,追求理想時不會使用暴力。謝亦會解釋自己有多愛香港,並致力收窄本港的貧富懸殊。他指,即使常務委員會成員被定罪,也不一定被褫奪其資格。只有若定罪涉及不道德和令人反感等,才會褫奪其資格。此外,若孫昊賢有機會就作出回應,將會表明自己不提倡分裂國家。
評議會以保密為由拒提供理據
他們又指評議會以保密為由,拒提供理據,兩名申請人均認為屬程予不當。惟申請人指,需在保密和公眾知情權之間取得平衡,又指評議會未有提供解釋,或考慮沒有證據支持的指控。
案件編號:HCAL197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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