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主任涉一人演兩角 欲騙兩女上床 官指證人可信裁被告3罪成

撰文:劉安琪
出版:更新:

社區主任涉嫌欲先後誘騙兩名女網友到酒店性交,他先叫女方到酒店,然後自稱是另一人在房內現身,並透過短訊與女方聯絡,以不同理由協迫女方性交,其中一名事主識破其計謀拒絕,另一女網友則與被告兩度性交。社區主任否認以非法手段促致性為等3罪,早前經審訊,其中一名曾與被告性交的女事主更稱,被告性交時:「口裏說不,但身體很誠實。」案件今(23日)在區域法院裁決,法官稱憑兩名事主的口供,已能分析出被告與沒有現身的「另一男」屬同一人,裁定被告3項罪名全部成立,案件押後至9月28日判刑,以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被告期間須還押。

被告黃煒龍(21歲,社區主任),被控1項企圖以威脅手段促致26歲事主X作非法的性行為,及2項以威脅手段促致26歲事主Y作非法的性行,3項罪名全部成立。被告原被控一項非禮事主Y的控罪,早前已被裁定表證不成立。

被告黃煒龍被控以威脅促致他人作非法性行為罪。(被告IG圖片)

事主X堅決不上床事後報警

事主X在2021年8月透過交友程式Heymandi認識自稱為「黃子豪」的男子,兩人後來轉用Telegram聊天。「黃」以慶生為名,邀X到酒店見面,被告出現並稱是「黃」的朋友。被告又向X稱「黃」有他與前女友的性愛片段。之後X收到「黃」的訊息,並要脅X與在房內的被告性交,否則會把X的個人資料放上網,被告又指「黃」有黑社會背景,著X跟從。惟X最後堅決與被告性交,並懷疑被告與「黃」實為同一人。她最後沒有與被告性交離開酒店並報警。

事主Y驚覺對方甚麼都知兩就範

被告於同年11月又以同樣手法誘騙女事主Y,他在交友程式認識Y時自稱「William Wong」,然後用TG與Y聊天,並約Y到酒店慶生。之後被告出現並自稱是William的朋友。Y之後收到William的訊息,指他知Y與被告「講咸野」,要罰他們「搞野」。Y感害怕,感覺她做甚麼對方都知,被告又從旁向她稱報警也沒有用,因為William識警方高層。

Y聲稱在不情願下,與被告發生了性行為,又曾與與被告假扮性交並發出聲音,William在清晨再發訊息指若Y再不就範,就將其個人資料放上網。Y最後與被告第二度性交,期間遭被告揸胸部及被讚身材好。Y後來亦有報警。

多項證據顯示被告與另一男是同一人

法官指,辯方對於X和Y的證供無甚質疑,只是爭議控方無證據證明被告與該威脅性交的男子為同一人,被告最多只是說服X和Y接受恐嚇。惟法官認為,整案的分析和考慮,可判斷到被告與該男子為同一人,如該男子知悉被告和事主在酒店房間的對話;被告主動要求事主配合,加插內容指該男子是黑社會、金錢都不能解決事件等;X指被告在她返回酒店時反應輕鬆,Y亦指被告看上來非不情願性交,而是「口裏說不,但身體很誠實」等。

手機爭議上被告未有說出事實

被告曾爭議其3部手機不應被呈堂,但法官認為有份檢取手機警員的證供清晰且吻合,被告則顯然未說出事實,如他聲稱警方威脅他交出三部手機的密碼,事實上只有兩部需要密碼,故拒絕接納被告的口供。

同意警方調查有迫切性

對於辯方質疑警方當日在沒有搜查令下搜屋,做法不符合規定。法官認同警員稱本案有迫切性,亦擔心有下一名受害者出現,及被告有機會潛逃或刪除手機資料等,當時應儘快入屋搜查,申請搜查令非切實可行,裁定警方的搜查屬合法合理,被告的3部手機亦可呈堂。

法官稱基於事主的口供,即使不考慮在被告家中檢取的3部手機,亦可推斷被告與從未現身的另一男子為同一人,故裁定被告3項罪名成立。

案件編號:DCCC 628/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