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擁30夾公仔店東主 指食環署誤解其店需停業招損失 索償3千萬
撰文: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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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去年頒下判辭,指夾公仔機並不符《公眾娛樂場所條例》中「娛樂」的定義,不屬受條例規管的「公眾娛樂場所」,故在疫情期間亦可繼續經營。一名聲稱曾在港擁有約30間夾公仔機店的商人今(22日)入稟高等法院,指由於食環署錯誤理解娛樂場所牌照的適用範圍,導致其多間店舖被迫停業並先後倒閉,就店舖停業期間租金、雜費和收入損失等,向食環署索償3000萬元及要求道歉。
原告秦淮,被告為食物環境環生署。
原告有為其店申請娛樂場所牌照
入稟狀指,原告自2018年開始在香港投資經營夾公仔店業務,高峰時期全港約有30間分店。由於食環署明確要求有關業務必須領有娛樂場所牌照,否則即屬違法。原告因而為名下所有夾公仔店申請臨時娛樂場所牌照,並為達到申請牌照的通風、防火等指標,大大增加了投入成本。
疫情期間停業9月但仍需支付租金
2020年至 2022 年期間,基於政府的599F防疫條例,原告須將其店舖停業約9個月,期間仍需繳付租金及相關開支,招致巨大損失。其後,原告的大量店舖因欠租而被業主入稟興訴,並遭法庭封舖甚至被迫倒閉。
去年高院裁定夾公仔店非娛樂場所
然而高等法院於 2022 年8 月就一宗夾公仔機店案的裁決,指夾公仔店並不符合娛樂場所定義,無需領有相關牌照亦可經營。原告認為即是其店舖在疫情期間,應不被勒令停業。原告指因食環署一直錯誤理解娛樂場所牌照的適用範圍,把屬於零售行業的公仔機店錯誤地歸類於其中,導致原告店舖被迫停業及倒閉,血本無歸。
追討店舖查封拍等損失3千萬元
原告又稱自2023年初開始,他多次發電郵向食環署投訴,但一直未獲回應,因而決定入稟向食環署索償3000萬元,包括停業期間租金和雜費、收入損失、店舖倒閉和設備被查封拍賣的損失等。
案件編號:HCA 1328/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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