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寨賠償方案不容兼申請公屋 74歲前業主提覆核挑戰「天條」
九龍城寨在上一輩人心中,總會跟「三不管」這詞聯繫上,八十年代政府向寨城內居民提出賠償方案,以收回土地,重建成今天的九龍城寨公園。
74歲的許先生,就是九龍城寨前業主,誤以為當局賠償是市價三倍而接受方案,在清拆時與朋友共獲15萬元的補償,二人攤分即每人僅得7.5萬元,但條件就是不能兼得申請公屋資格。
香港樓價不斷上升,許先生難以承擔租金,年紀老邁的他只能租住唐七樓、板間房甚至是露宿街頭,雖然他現時獲分配居住過度性房屋,但對未來允滿擔憂的他直言,「我唔係後生,74歲,兩年後都76(歲),到時何去何從?」在社工協助下他在上月入稟提出司法覆核,排期11月審理,希望「老有所住」。
九龍城寨清拆 事主單位獲15萬元賠償還要兩人平分
許先生在80年代與朋友合資購買位於九龍城寨售價14多萬元約200呎的單位,至90年代初九龍城寨被清拆,政府提出補償方法予居民,包括,補償金、公屋安置等。當時與許生合住的朋友希望能獲取補償金,加上許生在酒樓的工作有宿舍提供,所以兩人達成共識選擇補償金。惟當時房委會指, 補償金的金額會遠比「公平市值」高三倍,但許生與朋友只獲得共15萬元的補償金。許生對補償金額大感不滿, 他稱, 當時大角咀等舊區單位售價為20至30萬元, 因此15萬元的賠償絕不合理。
十年前第一次申請公屋已被拒
與朋友平分補償金後,僅獲7.5萬元的許先生,只能住在酒樓提供的宿舍,直至約10年前轉職為保安。 許先生指,當時月入約7000元, 在油麻地租了一個月租1200元的板間房居住。 居住環境惡劣令許先生第一次嘗試申請公屋, 但房委會指,許先生不符合公屋申請資,因為根據《公共租住房屋申請須知》第2.2.5 (a)段規定,因清拆九龍城寨而獲得政府發給根據居屋價格訂定的補償並選擇自行安排居所的人士及其配偶,均不合資格申請。許先生直言,當時十分無助,「搵唔到(人幫手), 當時唔知有咁嘅法律途徑,又唔識社工,根本嗰時就好無助,以為呢個係天條,所以就放棄咗(申請公屋)」,不合資格申請公屋的許先生只能一直租住在板間房。
工傷導致失業 成為露宿者
在2018年,由於保安工作的年齡上限為70 歲,雖然許先生年事已高, 但無子女可以依靠的他只能再次轉職為園丁。 無奈許先生2019年在工作期間扭傷左手,雖然獲得賠償,但公司在其後解傭了他,加上工傷令他難以工作,失去收入的許生只能成為露宿者。直至2021年許先生在社工的協助下租住唐七樓,並申請綜援。社工在幫助許生申請綜援時亦有幫他申請公屋, 惟回覆與十年前一樣, 稱 因許生已獲取九龍城寨清拆賠償,不合資格申請公屋。
根據《公共租住房屋申請須知》第2.2.4段指出,資助自置居所計劃的前業主/前聯名業主/前借款人及其配偶均不合資格申請,但房屋署會特別考慮以下五個情況而又符合其他申請公屋資格的申請, 包括:經法庭裁定破產、陷入經濟困境以致需領取綜援、家庭環境逆轉,例如離婚、家庭經濟支柱身故等、家庭收人銳減,以致難以償還按揭貸款;或家庭涉及社會因素及健康理由(如適用)。但嚴重程度不足以令他們符合接受體恤安置的資格。惟社工幫許先生申請公屋時發現, 只要申請者受政府清拆/重建計劃影響,並曾領取補償或現金津貼人士就不合資格申請,即使符合2.2.4段提及的情況。
就條例提出司法覆核
就此不合時宜的條例,許先生提出司法覆核,「當時政府所謂市值嘅樓價補償同我以前買嘅樓價相若,根本我無享受過政府嘅補償,嗰幾萬蚊根本出面無法買到私人樓宇。」被問到對司法覆核是否樂觀時, 許先生坦言, 「樂觀就唔樂觀㗎啦,但係呢起碼對唔公平、唔公義都要出下聲。」
雖然許先生在一個月前有幸入住過渡性房屋,協助許先生的社工吳衞東補充,過度性房屋申請人分為甲、乙兩類,分別為輪候公屋多於三年的人士或家庭;以及居於不適切房屋,有迫切需要改善居住環境的人士/家庭,入住者有八成為甲類,兩成為乙類,而許先生屬於乙類,「一日都申請唔到公屋都屬於嗰20%。」但過度性房屋只能住兩年,使許先生對未來充滿擔憂,「我唔係後生,74歲,兩年後都76(歲),到時何去何從。暫時無咩打算,兩年後先算,無經濟能力嘅老人家有咩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