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漢圖付款求銀行免查其身份證 官:唔係有錢就大晒 判社服令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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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漢前年到銀行打算贖回信託基金,被客戶經理要求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核實身份時,涉提供1000元,圖令對方免他出示文件,經理拒收款項並向銀行報告事件。六旬漢被廉署控以1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早前承認控罪。裁判官今(21日)在粉嶺裁判法院判刑時指,相信被告因「貪快」犯案,但表明「唔係有錢大晒。」考慮到被告沒有案底,判他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被告鍾嵩,60歲。他未有律師代表,親自求情時指,望裁判官可寛大處理。
官信被告因貪快及趕時間犯案
裁判官判刑時形容被告的行為愚蠢,相信他因「貪快」、「趕時間」而犯案。裁判官亦指,香港的「廉潔」稱號得來不易,向被告稱:「唔係有錢大哂。」考慮案件嚴重性和被告沒有案底,給予被告一次機會,望他汲取教訓,最終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被告到銀行欲贖回信託基金
案情指,被告於2021年1月22日到滙豐銀行位於上水一間分行,以贖回他在該銀行所持有的單位信託基金。
聲稱無帶證件欲提供1千元
接待被告的客戶服務經理要求對方按照該銀行指引,出示其香港身份證或護照以核實身份。惟被告沒有帶備有關證件,遂向對方提供1000元,以協助贖回他所持有的單位信託基金。該客戶服務經理拒絕被告提供的賄款,並向銀行報告事件。
案件編號:FLCC26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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