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黎汶洛國慶誤闖觀禮區示威被逐 稱言論受打壓求覆核敗訴
撰文:伍凱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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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學民思潮成員黃之鋒及黎汶洛2013年在國慶升旗禮中,計劃以默站和高舉手勢的方式,象徵爭取「公民提名」普選,卻被指闖入受邀人士觀禮區,被民政總署派保安趕走。黎提出司法覆核,指署方打壓其表達自由。高院今(23日)頒下判詞,裁定民政總署有權以恰當武力帶走擅闖人士,申請人原本可以返回公眾觀禮區繼續示威,署方做法沒有剝奪其表達權利,裁定黎敗訴兼付訟費。
法庭要考慮各方利益以取平衡
法官周家明在判詞提到,他在近年的司法覆核案觀察到一個現象,申請人在挑戰政府的決定時,往往只聚焦於自己的憲法權利,而沒有關注其他社會大眾的權利。周官指出,香港是一個多元的社會,在各方權利出現衡突時,要考慮所有人的利益並作出平衡。
以本案為例,申請人和黃之鋒當日打算在國慶升旗典禮中示威,即在國旗升起時,高舉象徵「公民提名」的手勢,卻因為「入錯區」而被民政總署職員和保安押走,申請人投訴署方不合理地限制他們的人身自由和表達自由,違反《基本法》第27條和第28條。
官認為保案施用的武力恰當
但周官認為,升旗典禮莊嚴肅穆的場合,現場有群眾聚集,鑑於申請人和黃之鋒擅闖受邀人士觀禮區,遭到批評和惡言相向,民政總署為防引起衝突,行使恰當武力帶走擅闖人士,實無可厚非。
翻看影片,申請人和黃之鋒曾挑釁和喝罵現場職員和保安,他們被帶走時沒有受傷,周官認為署方施用的武力屬恰當,沒有侵犯申請人的人身安全。
官:申請人其實可回公眾區繼續和平示威
至於申請人投訴署方打壓他的表達自由,周官稱他和黃之鋒擅闖觀禮區,而且試圖不合法地逗留,《基本法》沒有授權市民不合法地表達意見。再者,保安只是禁止他們留在受邀人士觀禮區,如果申請人和平地遵從指示,原本可以返回公眾區,並繼續以任何形式繼續示威,所以署方的做法沒有剝奪其表達權利。
案件編號:HCAL 183/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