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男子非法使用蛇籠捕魚 各判罰款4000元
撰文:蕭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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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名內地過港漁工早前在香港南面石壁附近水域,以本港禁用的蛇籠捕魚,連同船上一名本地船長被控違反《漁業保護條例》,昨日(19日)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各被判罰款4,000元,並充公捕魚工具。
漁護署發言人指出,3月9日在上述水域發現,一艘本地漁船涉嫌非法使用蛇籠捕魚,遂截停有關船隻調查。漁護署人員其後從船上檢走一批捕魚工具(包括蛇籠及絞轆),並向6名涉案男子提出檢控。
任何人士在本港水域使用船隻捕魚時,其船隻必須已根據《條例》登記,及按其本地漁船登記證明書上所列出的方式捕魚。任何摺疊式浸籠不得以任何方式與另一浸籠連接,或其任何一面伸展後不得長超過5米。因此,使用蛇籠捕魚違反登記條件。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