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男灣仔集成中心外放煙霧裝置 官稱此風不可長 判囚19及26月

撰文: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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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國安法實施翌日,兩名男子涉嫌在灣仔集成中心外,將一個膠樽掉入一個紙箱內,引致白煙冒出。兩男事後被控公眾妨擾罪,兩人分別認罪及經審訊後定罪,案件今(8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指被告在大街上放置煙霧裝置會造成白色恐怖,強調不論意圖為何,「此風絕不可長,此舉絕非社會能姑息」,又指事件經精心策劃,判刑須具阻嚇性分別判兩人囚19及26個月。

1人認罪另1人審訊後裁罪成

被告原柱健(32歲,文員)及李浩琛(34歲,興趣班導師),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與對方在灣仔軒尼詩道集成中心的行人路,非法引致煙霧發放,對公眾造成妨擾。原柱健承認控罪,李浩琛則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

兩名被告在區域法院判刑,被告原柱健被判囚19個月,李浩琛被判囚26個月。

官指事件會引起社會恐慌

法官判刑時指,認為涉案事件會引起社會恐慌及對公眾人士造成心理負擔,又指最終沒有人受傷只是不幸中的大幸。雖然被告放下的只是煙霧裝置而非炸彈,但法官認為仍會對他人造成白色恐怖,強調不論被告意圖為何,「此風絕不可長,此舉絕非社會能姑息」。

不接納事件是無聊惡作劇

法官另指,雖然警方只在李浩琛家中搜出化學物品,但案發時煙霧彈是原柱健放置的,事後該些化學品存放只視乎誰人有地方,故不接納原柱健稱在案中只是跟隨者的說法。法官亦不接納辯方指事件只是無聊惡作劇的說法,認為事件帶鋪排,屬精心策劃。

法官最後指出,即時監禁是本案唯一適合等刑罰,刑期須具阻嚇性。基於兩人背景良好,酌情扣減,分前判原柱健囚19個月、李浩琛囚26個月。

案件編號:DCCC 154/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