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採購程序指引加入國安條件 如承辦商不利國家安全可終止合約

撰文:馬煒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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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頒布實施將近3周年,教育局昨(13日)更新資助學校採購程序指引,當中加入維護國家安全要求,列明學校應在其報價或招標文件中加入具體條款,當承辦商曾經、正在或有機會會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或不利於國家安全的行為時,校方可取消供應商的資格和終止相關合約。當局又強調學校應運用專業判斷,審慎評估潛在風險。

教育界立法會議員朱國強認為,單靠校方或難以把關,建議教育局設立機制,協助辨識有國安風險的供應商。

教育局更新資助學校採購程序指引例明學校應在其報價或招標文件中加入具體條款,當承辦商曾經、正作或有機會會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或不利於國家安全的行為時,校方可取消供應商的資格和終止相關合約。(羅君豪攝/資料圖片)

教育局:學校應以專業判斷 審慎評估採購涉及的潛在國安風險

教育局昨日更新資助學校採購程序指引,當中加入維護國家安全要求,指學校各級人員必須有效防範和制止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或活動,「學校應運用專業判斷,保持高度靈敏」,並審慎地評估採購的每個階段所涉及任何潛在國安風險或問題。

指引中提到,學校應在其報價或招標文件中加入具體條款,列明基於國家安全而容許學校取消供應商的資格和終止相關合約。

條款內容:
即使報價/招標文件中有任何相反的規定,學校保留以供應商曾經、正在或有理由相信供應商曾經或正在作出可能構成或導致發生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行為或活動為由,取消其供應商資格的權利, 又或為維護國家安全,或為保障香港的公眾利益、公共道德、公共秩序或公共安全,而有必要剔除有關供應商。

加入條款後,當承辦商曾經或正作出可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或不利於國家安全的行為,或學校認為繼續僱用承辦商或繼續履行合約不利於國家安全時,學校可立即終止合約。

教育界議員朱國強認為,更新採購指引合理,方便學校向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承辦商提出即時解約。(資料圖片)

教育界議員:校方難判斷風險 倡教局設機制助辨識

教育評議會主席蔡世鴻認為,在港區國安法實施後,不多人仍敢明目張膽在校園散播危害國安的思想,但採購上訂明國安條款是對學校多一重保障,舉例若學校為學生舉辦歷奇營等活動,萬一外判聘請的導師在活動中發表有機會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便可以此為理據立即終止相關合約。

本身是小學校長的教育界立法會議員朱國強亦認為,更新採購指引合理,方便學校向有問題的承辦商提出即時解約,不過校方難自行判斷採購上潛在的國安風險。他以圖書館採購書籍為例,單靠校內圖書館主任管理館藏難以把關,建議局方設立類似通報機制,通知校方哪些承辦商有機會危害國安,協助學校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