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專員公署批運輸署審批及打擊不力 致傷殘人士泊位濫泊氾濫

撰文:何瑞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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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署2021年擴大傷殘人士泊車位使用資格,由「傷殘人士泊車許可證」(即「藍證」),擴大至持司機接載行動不便殘疾人士證明書(即「灰證」)亦可使用。

申訴專員公署發布調查報告,批評運輸署在制定新措施過程、殘疾泊位供求情況、「藍證」及「灰證」準則及防止和打擊濫泊工作均有不足,其中藍灰兩證審批程序及申請資格各異,例如灰證可由多位申請人提出申請,亦無限制申請車輛型號,較「藍證」寬鬆,因而造成殘疾泊位供不應求,而且出現被濫用的情況。

申訴署向運輸署提出11項改善措施,包括全面檢視相關證明書的申請資格及審批準則,並應加強打擊濫泊情況等。

殘疾車位。(資料圖片/黃景洪攝)

運輸署實施新規例後,持「藍證」車輛可免費使用殘疾泊位,但不可停泊超過24小時;「灰證」者只可在接載下肢殘疾人士進出時才可免費使用殘疾泊位。據申訴署報告,全港目前僅522個殘疾人士專用泊車位,但截至去年11月,運輸署共1,703張「藍證」及2,729張「灰證」,遠超泊位數字。新措施生放後,殘疾泊位與藍灰證持證人比例由原來1比4,大幅增至1比8.5。

申訴署報告指出,運輸署審批藍灰兩證時,準則存在極大差異,或造成濫泊、泊位供不應求情況。該署稱,「藍證」受《道路交通(泊車)規例》監管,法例條文對申請條件有規限,當證件被取消後,如繼續展示或未在三天內歸還運輸署,可被罰款;相反「灰證」只屬行政措施,即使被取消後無按規定停止展示或歸還,也未有相關罰則,亦無法律後果。

另外,「灰證」審批及申請資格均較「藍證寬鬆」,例如可由多位申請人提出申請、未有限制申請車輛型號或款式等。

申訴署調查指,運輸署在處理「灰證」濫用投訴時,會去信要求持證人解釋,並檢視投訴人提供的影像及相片就個別個案調查,如確認濫用會先發警告信,再濫用就會取消。不過,申訴署在個案調查期間,發現有「灰證」持有人承認兩度濫用,但運輸署未及在持證人首次違規後發警告信,即使第二度濫用,最終仍只向該名人士發警告信,未取消其「灰證」。申訴署亦發現,部份被投訴的「灰證」持有人,未在限期內向運輸署解釋,種種均反應運輸署應檢視現行處理濫泊程序。

申訴署向運輸署提出11項改善措施,包括全面檢視「灰證」申請資格及審批準則,特別是申請人、登記車主,以及被接載者為不同人士,因而牽涉到授權他人駕駛的安排,又及作恩恤考慮或運用酌情權時需要考慮的因素;要檢討及加強打擊「灰證」濫用情況,並釐清殘疾人士泊位政策定位,評估相關泊位的需求及供應情況,為各項工作定時間表,並檢討工作進度等。

運輸署感謝申訴專員公署的主動調查工作,並同意報告的建議。考慮到身體癱瘓/下肢殘疾人士需輪椅代步及陪同者接載他們出行,亦有實際需要使用空間較大的路旁殘疾人專用泊位(路旁專用泊位),運輸署在二○二一年一月將路旁專用泊位的使用資格擴展至「司機接載行動不便的殘疾人士泊車證明書」(「證明書」)持有人。新措施旨在促進他們融入社會,並支援照顧者以減輕他們的負擔。運輸署感謝申訴專員公署認同這目標與現行政策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