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指慈善團體涉違地契經營酒店 地政總署稱7宗無違約
撰文:甄挺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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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早前發表報告指政府對慈善團體監管不足,立法會政府帳目委員會今日(6日)展開公開聆訊,討論相關報告。對於報告中提到,多間慈善團體免補地價營運酒店,地政總署署長甯漢豪表示,各份地契條文各有不同,報告中的一半個案並無違反條約。
甯漢豪在會上指,每一份地契都是獨立簽訂,條款各有不同,報告中14個個案中,其中3宗個案並無限制用途,亦有7宗雖然規定作「旅舍」(hostel),但沒有提及服務對象及收費水平。根據署方判斷,其中7宗個案,相關團體沒有違反土地契約。至於其餘2個個案,利用土地營運服務式住宅及營運食肆,地政總署已作跟進。政府未來再批出土地時,會考慮收緊限制用途條款。
民主黨議員林卓廷在會上質疑,稅務局在監管各慈善機構的董事酬勞時,標準不一,甚至可能出現利益衝突。稅務局局長黃權輝指,不同機構的情況難以一概而論,部分是身兼僱員身份,部分則以神職人員接受捐款,至於稅務指南中禁止管治組織成員收取薪酬,他就表示條款是「一般性原則」,並非慈善團體的必要條件。
議員梁繼昌則問到,部分慈善團體在改變其組織性質後,仍然獲得免稅地位,認為應加強抽查。黃權輝回應指,相關覆檢每4年進行一次,如有需要,局方亦會每兩年進行一次檢查,抽查時會審視各項資料,如團體活動支出等,作詳細考慮。至於要多久才撤銷慈善地位,黃權輝指相關決定並無時間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