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政策受挑戰 女業主取消交易轉購物業不獲退稅 提司法覆核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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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尼地城加多近山一個單位女業主,購入細單位後改變初衷,取消細單位合約,購入同一大廈逾千呎單位,之後她要求退回159萬元一半印花稅時,遭稅局以不合乎資格為由,拒絕其申請;女業主不服稅局決定提司法覆核,指稅局錯誤條例,以及要求取回該159萬元印花稅。

申請人馮紅岩要求司法覆核辣招印花稅政策。(資料圖片)

申請人馮紅岩,為香港永久居民,透過律師控告稅務局,挑戰政府針對樓宇買賣的辣招政策。

申請人在入稟狀指,她於2015年7月3日向福騰投資有限公司購入堅尼地城加多近山一個413平方呎單位,但一個月後她改變主意,欲購入較大單位,所於是向同一業主購入另一個逾千呎單位,並支付318萬元雙倍印花稅,而之前細單位的買賣合約取消,並由業主轉售予另一人。

要求退回159萬印花稅

申請人於2016年6月要求申請退回一半「從價印花稅」,即159萬元,但稅務局於同年8月回覆拒絕其申請,並指《印花稅條例》訂明,業主只能在原有物業已轉讓情況下可獲退還一半印花稅,但申請人的細單位未經轉售,故不符合退稅資格。

根據《印花稅條例》第29DF條,若原物業已轉讓或歸屬他人,在簽署新樓宇買賣合約第二個月後至二年內,可向稅局申請退回一半印花稅。

申請人稱未曾享有細單位的實質權益

但申請人指,她在購入涉案細單位前從未持有任何物業,而涉案細單位亦未曾享有實質權益,在取消合約後,亦將單位交回給業主後,才於2015年8月簽約購買涉案大單位;所以她應符合有關條例可獲退回一半印花稅,但稅務局錯誤引用條例,故要求法庭宣布局方決定不合法,以及退回159萬元印花稅。

案件編號:HCAL 165/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