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衝突|兩男指控方未能證何時到達現場提上訴 官押後裁決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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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在2019年11月理大衝突期間被捕,並被裁定暴動罪成的男子,認為控方未有證據證明他們何時到達現場,認為裁決不稱提出上訴,案件今(14日)在上訴庭審理。代表上訴人的律師指出,警方作出驅散後約7至8分鐘才作出拘捕,爭議被告或有可能是那時才到達現場,上訴庭的法官認為,這或證明被告在此期間仍未有離開,指這論點更對上訴人更不利。法官稱會在6個月內作書面裁決。
兩名被告為陳子謙和黃適哲,被裁定於 2019年11月18日,在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參與暴動,遭判囚38個月。
2019年11月理大衝突期間,港九多區均有激烈衝突。(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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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指現場情況或有瞬間變化
代表上訴人的律師今陳詞時指,未有證據顯示兩名被告何時進入涉案地點,因此亦沒有證據顯示他們到達時,是否正發生暴動,或是在警方進行驅散,在7、8分鐘後才於加士居道西行線見到被告黃適哲,其後將黃制服。律師強調該7、8分鐘屬重要,因現場情況瞬間變化。
官指被告亦未有解釋為何沒有離開
法官彭寶質疑,該7、8分鐘會否對被告更為不利,因他未有離開現場?彭官又指,若被告是在暴動後,才攜有裝備到達現場,想必有其原因,例如到現場拍攝,但案中亦沒有證據作解釋。彭官質疑,在此情況下為何不可根據控方的證據作唯一推論,即被告是在暴動時已在現場停留。法官彭偉昌亦指,案中沒有證據解釋為何被告不離開。
律師堅稱被告到達時暴動已完結
上訴人的律師承認,案中沒有證據解釋為何被告在現場。至於被告身上的裝備,因當時油尖旺區有很多集結事件,很多人亦有帶眼罩等,強調若被告進入涉案現場時,本案的暴動已完結,不構成暴動罪成。
案件編號:CACC2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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